何為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
何為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
答:是指外國企業及其他外國經濟組織設立的從事非直接經營活動的代表機構。設立常駐代表機構,應當向工商部門申請登記,經登記機關核準登記后發給登記證和代表證。向工商部門申請登記前需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的有以下情形:
(1)外國國際道路運輸經營者在中國境內設立常駐代表機構,經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批準;
(2)外國會計師事務所在中國境內設立常駐代表處,報國務院財政部門批準;
(3)外資金融機構設立駐華代表處(含外國銀行關閉分行并在同城設立代表處),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部門審批;
(4)境外版權組織和權利人在華設立代表機構,經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審批;
(5)境外新聞出版機構在境內設立辦事機構(境外傳播媒體)外國及港澳臺地區新聞出版機構在內地設立辦事處,經新聞出版署會同國務院新聞辦公室審批;
(6)外國保險機構設立駐華代表機構,經中國保監會審批;
(7)外航駐華常設機構由民航總局審批;
(8)境外廣播電影機構在華設立辦事機構由廣播電影電視總局會同國務院新聞辦公室審批;
(9)外國證券類機構設立駐華代表處由中國證監會批準;
(10)著作權涉外機構、國(境)外著作權認證機關、外國和國際著作權組織在華設立代表機構審批由新聞出版總署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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