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登記事項發生變更而未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承擔什么法律責任?
公司登記事項發生變更而未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承擔什么法律責任?
答: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經營范圍等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一般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變更經營范圍涉及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應當自國家有關部門批準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企業登記前置許可證件或批準文件有效期即將屆滿的,一般應當提前30日向許可機關申請延期;許可機關不予批準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公司減少注冊資本的,應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請變更登記。
公司變更住所的,應當在遷入新住所前申請變更登記。公司變更住所跨公司登記機關轄區的,應當在遷入新住所前向遷入地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公司登記事項發生變更而未在法定時限內辦理變更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涉及經營事項前置許可過期失效未為辦理變更的登記的,按有關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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