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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延長駐在期限須提交哪些材料?
時間:2016-09-17 作者:珠海企優金牌商務 【原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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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延長駐在期限須提交的材料:
1、隸屬企業董事長或總經理簽署的《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變更登記申請書》;
2、隸屬企業出具的《企業(公司)申請登記委托書》原件,以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核對原件);
3、《外國(地區)企業代表機構登記證》原件;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常駐代表機構登記事項必須報經審批的,提交原審批機關準予變更的批準證書或批準文件原件;
5、代表機構年度業務活動情況報告原件;
6、隸屬企業所在國(地區)有關當局出具的開業合法證書、銀行資信證明、上一年度納稅證明、股東情況、董事長或總經理證明;隸屬企業無印章的,須提交企業董事長或總經理簽字字樣公證書。(外國公司的上述證明須以當地律師公證后再經我國駐當地使領館認證;港澳地區企業的上述證明須經中國委托公證人出具證明,并經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轉遞;外文文件、證明須附加蓋企業印章的中文翻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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