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企業及其分支機構、辦事機構申請登記注冊應具備哪些條件?具體辦理時應提交哪些文件、證件?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規定,外商投資企業申請企業法人登記,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符合規定的名稱;
2.有審批機關批準的合同、章程;
3.有固定經營場所、必要的設施和從業人員;
4.有符合國家規定的注冊資本;
5.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經營范圍;
6.有健全的財會制度,能夠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獨立編制資金平衡表或者資產負債表。
外商投資企業的分支機構申請營業登記,應當具備下列條件:1.有符合規定的名稱;2.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設施;3.有相應的管理機構和負責人;4.有經營活動所需要的資金和從業人員;5.有符合規定的經營范圍;6.有相應的財務核算制度;7.應當實行非獨立核算。
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的辦事機構申請登記,應當具備下列條件:1.有符合規定的名稱;2.有固定的辦事場所和負責人。
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的辦事機構不得直接從事經營活動。
外商投資企業申請企業法人登記,應提交下列文件、證件:1.由董事長、副董事長簽署的外商投資企業法人登記申請書;2.合同、章程以及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和批準證書;3.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及其批準文件;4.投資者合法開業證明;5.投資者的資信證明;6.董事會名單以及董事會成員、總經理、副總經理的委派(任職)文件和上述中方人員的身份證明;7.其他有關文件、證件。
外商投資企業申請設立分支機構或者辦事機構,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證件:1.隸屬企業董事長簽署的登記申請書;2.原審批機關批準的文件和原登記主管機關的通知函;3.隸屬企業董事會的決議;4.隸屬企業的執照副本;5.負責人的任職文件;6.其他有關文件、證件。
外商投資企業應當在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后,合同、章程批準之前,預先單獨申請企業名稱登記注冊,并提交下列文件、證件:1.企業組建負責人簽署的申請書;2.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及其批準文件;3.投資者所在國(地區)主管當局出具的合法開業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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