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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一般納稅人的防偽稅控抄(報)稅管理須知
時間:2016-09-17 作者:珠海企優金牌商務 【原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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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納稅人專用設備發行后,應于發行的次月起,在納稅申報期限內進行抄報稅。
二、在納稅申報期限內,除了按一般納稅人申報辦法的規定報送納稅申報資料
外,防偽稅控企業還應持記錄當期納稅信息的IC卡、報稅數據軟盤(使用小容量稅控IC卡的企業),到稅務機關辦理抄報稅事項。
三、稅務機關在受理納稅人申報時,必須用防偽稅控報稅系統采集的專用發票存根聯銷項信息比對納稅人申報的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銷項信息,同時用防偽稅控認證系統采集的專用發票抵扣聯進項信息比對納稅人申報的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進項信息,從而達到在申報系統中即時比對的目的。經比對通過并扣繳稅款成功后,申報完成。
四、因硬盤損壞、更換金稅卡等原因不能正常報稅的,應提供已開具未向稅務機關報稅的專用發票記賬聯原件或者復印件,由主管稅務機關補采開票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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