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對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資總額與注冊資本之間的比例有什么規定?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投資總額在300萬美元以下(含300萬美元)的,其注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十分之七。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投資總額在300萬美元以上至1000萬美元(含1000萬美元)的,其注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二分之一,其中投資總額在420萬美元以下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210萬美元。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投資總額在1000萬美元以上至3000萬美元(含3000萬美元)的,其注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五分之二,其中投資總額在1250萬美元以下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500萬美元。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投資總額在3000萬美元以上的,其注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三分之一,其中投資總額在3600萬美元以下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1200萬美元。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商獨資經營企業的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的比例,也按此規定掌握。外商投資企業增加投資總額的,其追加的注冊資本,應依據增加的投資額按上面所述比例,計算出應追加的注冊資本額。
國務院批準、對外經濟貿易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營各方出資的若干規定》的主要內容是:
1.合營各方應當在合營合同中訂明出資期限,并且應當按照合營合同規定的期限繳清各自的出資。合營企業依照有關規定發給的出資證明書應當報送原審批機關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
合營合同中規定一次繳清出資的,合營各方應當從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六個月內繳清。
合營合同中規定分期繳付出資的,合營各方第一期出資,不得低于各自認繳出資額的15%,并且應當在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三個月內繳清。
2.合營各方未能在上述規定的期限內繳付出資的,視同合營企業自動解散,合營企業批準證書自動失效。合營企業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繳銷營業執照;不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和繳銷營業執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其營業執照,并予以公告。
3.合營各方繳付第一期出資后,超過合營合同規定的其他任何一期出資期限三個月,仍未出資或者不足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會同原審批機關發出通知,要求合營各方在一個月內繳清出資。合營各方自接到通知一個月內仍未繳清出資的,原審批機關有權撤銷對該合營企業的批準證書。批準證書撤銷后,合營企業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繳銷營業執照,并予以公告。
4.合營一方未按照合營合同的規定如期繳付或者繳清其出資的,即構成違約。守約方應當催告違約方在一個月內繳付或者繳清出資。逾期仍未繳付或者繳清的,視同違約方放棄在合營合同中的一切權利,自動退出合營企業。守約方應當在逾期后一個月內向原審批機關申請批準解散合營企業,或者申請批準另找合營者承擔違約方在合營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守約方未按規定向原審批機關申請批準解散合營企業或者申請批準另找合營者的,審批機關有權撤銷對該合營企業的批準證書。批準證書撤銷后,合營企業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繳銷營業執照;不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和繳銷營業執照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有權吊銷其營業執照,并予以公告。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作各方的出資參照以上規定執行。關于外商獨資企業的出資,《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一條規定:“外國投資者可以分期繳付出資,但最后一期出資應當在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三年內繳清。”其他內容與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營各方出資規定基本相同。
外商投資企業在經營期限內,如確有正當理由,在不影響企業正常經營,且不侵犯債權人利益的前提下,可以向原審批機關提出縮小生產規模、調整投資總額和注冊資本的申請,經原審批機關批準,由原登記機關核準后,辦理變更登記,并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備案。
外商投資企業減少注冊資本的應當自減少注冊資本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90日后申請變更登記,并應當提交公司在報紙上登載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公告至少三次的有關證明和公用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