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資企業股權變更登記所需提交的文件(含表格規范要求和填寫樣板)
外資企業股權變更登記所需提交的文件:
1、《外商投資企業變更(備案)登記申請書》;
2、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批復和批準證書副本1);
3、依法作出的決議;
4、全體股東簽署的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5、股權轉讓協議;
6、依法經其他投資方同意轉讓的聲明;
7、股權受讓方的主體資格證明;
8、法律文件送達授權委托書;
9、營業執照正、副本;
10、其它有關文件、證件。
外資企業股權變更登記所需提交的表格規范要求:
1、本申請表應用黑色或藍黑色鋼筆、簽字筆填寫,字跡應清楚。
2、以上文件除標明復印件外,應提交原件。
3、以上提交文件如為外文,需提交中文譯文,并加蓋翻譯單位公章。
4、同時申請多項變更(備案)時,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5、第3項僅適用于外商投資的公司,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以及企業章程規定做出的決議或決定,決議或決定的內容與所申請的事項應當一致。
6、第4項僅適用于外商投資的公司。
7、第7項中方投資者應提交由本單位加蓋公章的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書/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民辦非企業單位證書復印件作為主體資格證明;外國(地區)投資者的主體資格證明應經所在國家(地區)公證機關公證和我國駐該國(地區)使(領)館認證,如其所在國(地區)與我國沒有外交關系,則應當經與我國有外交關系的第三國駐該國(地區)使(領)館認證,再轉由我國駐該第三國使(領)館認證。香港、澳門和臺灣地區投資者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應當提供當地公證機構的公證文件。境外自然人提交的身份證明文件為護照,且該護照業經我國出入境管理部門確認并辦妥簽證和入境手續的,免于提交公證、認證文件,只需提交經申請人簽字確認與原件一致的復印件。港澳特區、臺灣地區自然人投資者,可提交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臺胞證和有效入境簽證復印件,并注明與原件一致,無須提交公證、認證文件。公司股東之間轉讓股權的,無須提交此項資料。
8、第8項“法律文件送達授權委托書”由外國投資者(授權人)與境內法律文件送達接受人(被授權人)簽署。該委托書應當明確授權境內被授權人代為接受法律文件送達,并載明被授權人地址、聯系方式。被授權人可以是外國投資者設立的分支機構、擬設立的公司(被授權人為擬設立的公司的,公司設立后委托生效)或者其他境內有關單位或個人。
9、第10項人民法院依法裁判劃轉股權的,應當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判文書。對于非公司的外商投資企業,毋需提交第3項文件。
外資企業股權變更登記表格填寫樣板:
原投資者及 持股比例 | 申請變更投資者及持股比例 | 變更后投資者類型 | 變更后投資者證件類型及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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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地址:珠海市香洲檸溪路597號(珠海市工商局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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