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電子商務產業園認定管理試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引導我市電子商務產業向規模化、標準化、集群化、規范化方向發展,提高電子商務產業發展水平,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大力發展電子商務加快培育經濟新動力實施方案的通知》和《珠海市關于加快電子商務發展的實施意見》的有關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珠海市電子商務產業園(以下簡稱園區)是指在行業中具有一定專業特色和產業規模,具有專門的服務機構,產業鏈清晰、科研開發和創新能力較強、服務體系比較完善的產業集聚區。
第三條 根據功能不同,珠海市電子商務產業園區分為兩種類型:一是產業功能區園區,是指各種類型電子商務企業集聚,具有集群效應的區域;二是特殊監管區園區,是指經海關和檢驗檢疫部門批準開展跨境電子商務的特殊區域。其表現形式可以為園區、商務樓宇等。
第二章 申報和認定
第四條 園區的創建應本著政府推動、園區主管、企業主體、市場主導的原則,統籌協調,合理布局,突出特色,提升層次。符合條件的運營主體、所在區(管委會)商務主管部門或所在特殊監管區域的管委會,均可以作為園區的申報主體。
第五條 珠海市電子商務產業園的認定工作原則上每兩年進行一次,建設單位自愿申請。
第六條 申請園區認定須滿足如下條件:
(一)建設主體明確。園區運營主體是在珠海市范圍內工商注冊、稅務登記并獨立核算的法人。
(二)功能定位準確。園區依據不同區位特點、產業基礎、產業特點,制定完善的電子商務發展規劃,有效開展園區的建設、招商、管理、運營和行業統計等工作。
(三)支撐體系健全。能夠提供較為完善的辦公環境、基礎網絡、數據中心、倉儲物流、企業孵化、金融服務、市場開拓、技術研發、人才培訓等多層面的公共基礎設施保障和服務平臺。
(四)集約程度較高。園區具備一定的發展空間規模。原則上園區建筑面積一般應不少于2萬平方米,產業功能區園區入駐的各類電商企業達10家以上,特殊監管區園區備案的各類電商企業達10家以上。
(五)監管單位完善。跨境電子商務園區需符合聯檢部門對跨境電商監管區域的規劃、設計、建設及管理要求,能夠提供相應的公共服務,具有較強的物流、倉儲、通關等配套服務。
第七條 園區申報主體須提交以下書面材料:
(一)珠海市電子商務園區申報表;
(二)園區電子商務產業發展規劃;
(三)園區內主要電子商務企業名冊、租賃合同登記證明復印件等有關材料;
(四)審核部門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 園區的認定:
采取園區投資建設或運營單位自主申報,市商務部門評審認定的方式。
(一)申報。申報主體向市商務局遞交申請;
(二)審核。市商務局對申報項目進行審核論證;
(三) 授牌。市商務局對符合條件的產業園給予批復并授牌。
(四)復核。市商務局對園區實行動態管理,不定期開展檢查,對復核未達標的園區責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達不到要求的,取消其市電子商務產業園(跨境電子商務園區)稱號。
第三章 管理
第九條 園區的建設管理將采取市區共建、屬地管理的原則,市商務部門指導園區的建設發展,對條件成熟并符合升格為省級、國家級電子商務產業園區的給予優先推薦。屬地政府部門可根據《珠海市關于加快電子商務發展的實施意見》落實相應的專項扶持。
第十條 市商務局定期向市政府和上級部門報送園區相關工作情況。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商務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