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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市級現代農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時間:2016-10-08   作者:珠海企優金牌商務  【原創】       閱讀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市級現代農業發展專項資金的分配和管理,防范資金風險,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關于印發〈廣東省省級現代農業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粵財農〔2014〕63號)、《珠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珠海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珠府〔2014〕113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述農業包括種植業、漁業、畜牧業以及相關的二、三產業。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市級現代農業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經市政府同意,由市級財政統籌整合專項安排用于支持市級現代農業產業發展的資金。

第四條  專項資金管理實行集體研究或公開申報和評審、項目公示、資金集中支付或報賬制管理、績效考評的工作機制。

 第五條  專項資金管理應遵循合法規范、嚴格審批、權責明確、科學論證、績效優先、公平公開、強化監督的原則。

    第六條  專項資金實行建設項目法人責任制,承擔項目的單位為項目法人,項目法人對項目申報、建設實施、資金使用及項目實施的效益規模等全過程負責,項目實施年度一般為一周年,以項目批準時間開始計算,因特殊情況需延后的應書面報市農業、財政部門批準。

    第七條  除行政、事業單位外,同一企業或組織(含同一大股東控制的不同企業或組織)同一年度原則上只能申報一個項目。

第八條  各級財政、農業部門要切實履行責任,及時足額落實資金投入,積極創新體制機制,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為穩定農業生產、促進農民增收發揮積極作用。

 

第二章  各部門職責與分工

    第九條  財政部門職責

(1)市財政局主要職責:

    1. 負責制定專項資金管理制度,安排年度資金預算。

2. 協同市海洋農業和水務局制訂專項資金年度扶持方向政策和資金使用計劃。

    3. 聯同市海洋農業和水務局印發年度申報指南。

    4. 聯同市海洋農業和水務局組織專家對通過前置審核的申報項目進行評審。

    5. 根據評審結果,聯同市海洋農業和水務局研究確定資金安排草案,并按規定程序報批。方案經批準后,核定項目法人的籌資方案和資金用款計劃。

    6. 管理、撥付資金,監督資金使用,組織績效評價、專項審計等工作。

    (二)區級財政部門主要職責:

    1. 聯同同級農業主管部門做好申報項目的初審、核實工作,組織審核通過的項目在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平臺(以下簡稱“管理平臺”)上錄入申報。

    2. 嚴格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和財政支農資金報賬制管理的有關規定及時審核撥付資金;對專項資金使用、管理及記賬情況開展檢查,并加強項目資金監管。

    3. 按照市的統一部署組織或協助開展監管、審計、績效評價等工作。

    第十條  農業部門職責

    (一)市海洋農業和水務局主要職責:

    1. 申報年度資金預算,在年初制定專項資金年度扶持方向政策和資金使用計劃。

    2. 聯同市財政局制定印發年度申報指南、資金評審辦法。

    3. 聯同市財政局對申報項目進行前置審核、組織專家對申報項目進行評審。

    4. 根據評審結果,聯同市財政局研究確定資金安排草案,并按規定程序報批。按規定實行信息公開、公示。

    5. 方案經批準后,與項目法人簽訂項目建設責任書,明確項目建設內容、籌資方案和資金用款計劃。對項目實施進行監管,對項目完成進行驗收,開展專項資金績效自評工作等。

    6.配合市財政局做好項目單位報賬審核工作。

    (二)區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主要職責:

    1. 及時組織項目單位進行申報、編制項目計劃,聯同同級財政部門做好申報項目的初審、核實工作,對審核通過的項目聯合在管理平臺中向市海洋農業和水務局、市財政局進行申報,并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和合規性負責。

2. 嚴格按照市海洋農業和水務局批復的項目建設內容監督項目建設,配合對項目的驗收和績效自評等。

    3. 按照市的統一部署組織或協助開展監管、審計、績效評價等工作。

    第十一條  項目實施單位職責

    (一)根據本辦法和年度申報指南的要求,在規定時限內進行申報,保證申報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

    (二)嚴格按照經批準的項目實施方案和資金使用計劃組織項目實施和使用資金,對項目自籌資金部分足額按時出資,項目資金使用需符合相關規定,確保按時按質完成項目建設任務。

    (三)確保項目資金專款專用,確保資金支出原始憑證齊備、真實。

    (四)按財政資金管理有關規定和國家財務會計管理制度的要求,對專項資金進行專賬核算、專人管理,積極配合財政、審計、農業等相關部門的監管,并按市要求上報項目實施情況及相關資料,逾期不報或拒不上報的企業,將停止撥付資金,從下一年度起連續三年取消市級資金申報資格。

(五)加強項目管理,提高項目實施績效,并按規定開展績效自評,確保項目建設達到申報的績效目標。

 

第三章  扶持范圍和用途

第十二條  專項資金主要用于根據中央、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扶持珠海市轄區內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行政、企事業、科研推廣機構、行業協會和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和經認定的家庭農場等有健全的管理機構和完善的財務管理制度的涉農單位開展現代農業發展項目建設,包括先進、適用新技術與新品種的研發、引進、示范、培訓和推廣,農業生產與農產品加工等新工藝設備購置,農產品生產基地(含菜籃子基地)及加工、流通產業體系建設,農業標準化和農業品牌培育,農業龍頭企業和示范性農民合作組織示范性家庭農場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培育,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執法和檢測體系建設,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和節能減排,農業信息化,新型職業農民教育培訓、農業項目貸款貼息、畜禽屠宰轉型升級、農業保險、農村金融及上級部門要求扶持支持的項目。

第十三條  專項資金用途包括:

    (一)基礎設施投入:主要用于項目實施中的建設或購置農田(魚塘)水利、電、路、溫室大棚、越冬大棚、機械設施、建筑物等。

(二)原材料費:主要用于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消耗的親本、苗種、飼料、試劑、加工與綜合利用原材料、設施部件與材料等的采購、運輸、裝卸及整理等費用。

(三)設備購置及使用費:主要用于項目實施過程中購置的儀器設備、試制專用儀器設備、對現有儀器設備進行升級改造及租賃外單位儀器設備而發生的費用等。

(四)專用業務費:主要用于項目實施過程中需支付的檢測費用、信息資料、信息采集與知識產權費用及與國內外相關單位或研究人員進行合作交流所需費用等。

(五)農業項目貸款貼息:用于市級或市級以上農業龍頭企業和農民合作示范社的利息補貼。單個企業或組織的年度利息補貼金額原則上不超過已付利息的30%。

(六)工作經費:農業和財政部門開展工作所需的經費,包括:評審、培訓、調研、考察、推廣、規劃、農業信息化、聘請專家和中介機構等費用。

(七)其他相關政策規定可使用或經市政府批準開支的方面。

第十四條  各年度專項資金的具體扶持方向、用途和補助標準由市海洋農業和水務局、市財政局根據中央、省和市委市政府的政策導向和工作部署,結合年度專項資金額度、工作重點等情況確定,并在年度申報指南等文件中明確。

 

第四章  申報與審核

    第十五條  市海洋農業和水務局會同市財政局于每年4月前制訂當年專項資金的年度資金使用計劃(含扶持方向、范圍以及相應的資金額度),報市政府審定。

    第十六條  專項資金年度使用計劃獲批后,市海洋農業和水務局聯同市財政局于每年上半年制訂年度項目申報指南,明確年度資金的扶持方向、申報條件、申報對象、申報程序、補助標準等,并按規定公布。

    第十七條  申報單位按照本辦法及年度申報指南的要求編制申報材料,按程序報送所在區農業、財政部門審核同意后,通過管理平臺錄入相關申報信息,向市海洋農業和水務局、市財政局申報。市屬單位由市海洋農業和水務局審核同意后,在管理平臺中錄入相關申報信息進行申報。

    第十八條  市海洋農業和水務局會同市財政局通過專項資金管理平臺受理申報,對申報項目進行前置審核,并在管理平臺公布專項資金受理情況,包括申請單位、申請項目、申請金額等。對未通過前置審核,不予受理的項目,說明原因并予以退回。

    第十九條  通過管理平臺前置審核的項目,由區級農業、財政部門向市海洋農業和水務局、市財政局報送有關書面申報材料(同時提供電子數據)。市屬項目直接向市海洋農業和水務局、市財政局報送有關書面申報材料。

    第二十條  市海洋農業和水務局、市財政局根據國家政策、資金規模、工作重點等因素,選擇專家評審、主管部門集體研究等方式進行資金分配。其中:

    (一)集體研究是指市政府相關業務和資金管理部門通過集體研究、評議確定資金分配結果的分配方式。決策過程應公開透明,決策結果應上網公示。

    (二)專家評審是指通過選定專家評委會,由專家評委會根據預先確定的評審內容、標準,對各申報文件共同進行分析、比較,選擇綜合條件最好的項目予以扶持的分配方式。

    第二十一條  涉及到需要進行競爭性分配的,參照《廣東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競爭性分配管理辦法》規定辦理,主要對項目的基礎條件、前期工作、申報材料、實施內容、資金落實、預期效益等情況進行評審。具體評審方案或考評指標等由市海洋農業和水務局、市財政局根據實際情況另行制訂。

    第二十二條  市海洋農業和水務局聯同市財政局根據集體研究決定或專家評審結果,擬定專項資金初步分配方案并進行公示。公示時間為七個工作日。

第二十三條  公示無異議的專項資金初步分配方案,由市海洋農業和水務局、市財政局聯合報市政府審定。

 

第五章  資金撥付及管理

    第二十四條  市財政局根據市政府審批同意的專項資金分配方案相應辦理資金撥付手續,資金撥付實行市級財政報賬制管理。

    (一)項目實施單位為市、區、鎮各級行政、事業單位的,在項目資金批準后的10個工作日內由市財政直接或通過轉移支付撥付資金。各相關區(功能區)的財政部門應在收到資金后20個工作日內將資金撥付到項目單位。

(2)項目法人為非行政、事業單位的,(3)資金撥付原則上實行市級財政報賬制管理。項目法人按照經批準的項目實施內容和資金使用計劃開展項目建設。項目完成50%時,(4)項目法人將項目實施資料(主要是原始憑證)報市海洋農業和水務局、市財政局。由市海洋農業和水務局、市財政局審核通過后,(5)市財政直接將50%項目資金撥付給項目法人;項目完成并通過業務主管部門驗收后,(6)市財政將余下50%項目資金直接撥付給項目法人。

(7)項目通過“以獎代補”方式進行補助的,(8)項目經市海洋農業和水務局驗收合格、財務資料經市財政局審核通過后,(9)由市財政局一次性將補助資金撥付給項目實施單位。

    第二十五條  企業必須嚴格按照經批準的資金使用計劃實施項目和使用資金。項目現金支出不得超過項目總投資的25%。使用財政資金部分,現金支出比例不得超過15%。

第二十六條  項目實施單位要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制度,專賬核算,專款專用,嚴格執行財務規章和會計核算制度,嚴格按照批準的使用范圍及開支標準安排使用資金,嚴格執行財政資金使用票據銷賬制度,嚴禁用“白頭單”入賬或套取現金。資金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購招標的,應按相關政府采購和招投標管理規定執行。

 

第六章  信息公開

    第二十七條  市海洋農業和水務局等有關部門應在專項資金管理平臺或政府部門門戶網站上公開如下信息:

    (一)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二)專項資金申報指南,包括申報條件、扶持范圍、扶持對象、審批部門、經辦部門、經辦人員、查詢電話等。

    (三)項目資金申報情況,包括申報單位、申報項目、申請金額等。

    (四)資金分配程序和方式,包括資金分配各環節的審批內容和時間要求、資金分配辦法、審批方式等。

    (五)專項資金分配結果,包括資金分配明細項目及其金額。

    (六)專項資金績效評價、監督檢查和審計結果,包括項目財務決算報告、項目驗收情況、項目績效自評和重點評價報告、第三方評價報告、財政財務監督檢查報告、審計結果公告等。

    (七)公開接受、處理投訴情況,包括投訴事項和原因、投訴處理情況等。

(八)其他按規定應公開的內容。

 

第七章  監督管理與績效評價

    第二十八條  市、區農業、財政部門應建立健全相互制約、相互監督的內控機制,制定合理分權、規范用權的具體措施,加強崗位之間、工作環節之間的相互制約、相互監督;制訂完善專項資金審批主要環節的操作規程、工作細則,有效約束自由裁量權;建立完善檔案管理制度,如實記錄審批核心環節信息,實現管理過程可申訴、可查詢、可追溯的痕跡管理;敏感崗位人員定期交流輪崗;建立考核問責制度。

    第二十九條  項目實施單位應定期公開、公告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并將使用情況及公開公告情況報送市、區農業、財政部門。

    第三十條  市、區農業、財政部門應加強對項目實施及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對發現的問題要及時組織進行整改,確保專款專用。同時,要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審計、稽查等工作。

    第三十一條  各級財政、農業部門和項目實施單位應按照《關于印發<廣東省財政支出績效評價試行方案>的通知》(粵財評[2014]1號)等有關規定開展專項資金績效評價工作。

    第三十二條  市財政局、市海洋農業和水務局應加強考評結果的應用,市級考評結果作為下一年度專項資金安排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三條  實行專項資金管理責任追究機制

    (一)申報單位、組織或個人以虛報、冒領、偽造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的或在使用過程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政府依照相應法律法規嚴肅處理,追回財政專項資金,10年內停止其申報專項資金資格,并向社會公開其不守信用信息。

    (二)對負責專項資金管理的市財政部門、業務主管部門以及其他部門,中介機構和評審專家等有關人員,在專項資金分配、審批過程中存在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相應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三)對涉及違法違紀的責任人員,一律依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四)市、區有關部門在專項資金管理、使用過程中存在違法違紀行為和未按規定將資金撥付到用款單位的,依照相應法律法規實施責任追究和處罰。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市海洋農業和水務局、市財政局在各年度制訂的專項資金扶持方向方案、申報指南和合同書中的內容,可作為本辦法的補充和對各年度工作的進一步細化,相關方面應同時遵照執行。

    第三十五條  各區應根據本辦法的規定,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研究制訂本地區的專項資金管理實施細則,報市財政局、市海洋農業和水務局備案。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市海洋農業和水務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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