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加工貿易創新發展公共服務平臺資金暫行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十八次會議關于促進加工貿易創新發展精神,認真落實廣東省創新驅動發展戰略部署,切實推動我市加工貿易創新發展,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政策引導和杠桿作用,進一步完善“珠海市加工貿易創新發展公共服務平臺”(下稱公共服務平臺)建設,根據《珠海市促進外貿穩增長調結構若干政策措施》(珠府[2016]67號),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公共服務平臺由市商務局負責,并聯合有關市商協會建設運作,為我市加工貿易企業創新發展提供服務。本辦法所指加工貿易創新發展公共服務平臺資金(下稱平臺資金)為上述專項服務所設專項補助資金。
第三條 平臺資金在市財政預算安排的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中切塊解決。
第四條 市商務局會同市財政局負責資金管理,按照公開透明、公正合理、擇優引導、扶持重點、加強監督的原則安排資金。
第二章 支持對象、范圍
第五條 平臺資金支持的對象:在我市注冊的從事加工貿易的外商投資、國有和民營等企業(下稱加工貿易企業)以及參加加工貿易內銷展會的其他進出口企業。
第六條 支持范圍:
。ㄒ唬┰u估和輔導:公共服務平臺引入在省內運營良好的香港、臺灣專業咨詢機構(下稱港臺合作機構),為加工貿易企業創新發展提供評估或輔導服務,主要包括基本評估、深入評估和專項輔導,對符合條件的企業發生的評估和輔導費用按規定給予補助。
(二)學習和培訓:公共服務平臺與港臺合作機構每年聯合開展赴國內加工貿易創新發展典范企業學習,組織我市加工貿易企業高層參加,并結合企業實際進行現場專題授課,對企業參加人員學習培訓費用按規定給予補助。
(三)參加內銷展會:支持企業積極參加國家、省和市指定的加工貿易開拓國內市場展會,對企業展位費或差旅費按規定給予補助。
(四)國家、省和市要求開展的加工貿易創新發展其它相關活動。
第三章 支持條件
第七條 申請評估和輔導補助的企業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珠海市工商部門登記注冊,具有法人資格,并且在申請日前2年內有從事加工貿易業務;
(二)海關加工貿易管理類別為一般信用以上企業;
(三)上年度海關統計出口額達100萬美元以上的加工貿易企業,或上年度稅務部門統計內銷額達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加工貿易企業。
第八條 申請參加學習培訓、內銷展會補助的企業,需在珠海市工商部門登記注冊,具有法人資格,其中申請內銷展會補助企業不得違反相關展會紀律。
第四章 資金補助方式和標準
第九條 公共服務平臺評估和輔導補助:申請參加評估或輔導的加工貿易企業,平臺資金按三個階段對其實際支付的費用給予補助:
(一)基本評估階段,按企業與合作單位簽署的輔導協議價的80%補助,每家企業補助金額最高不超過4萬元。
(二)深入評估階段,按企業與合作單位簽署的輔導協議價的50%補助,每家企業補助金額最高不超過5萬元。
(三)專項輔導階段,按企業與合作單位簽署的專項輔導協議價的50%補助,每家企業補助金額最高不超過30萬元。
每家企業參與評估和輔導的同類項目不得重復申報平臺資金補助。
第十條 學習培訓補助:赴國內加工貿易創新發展典范企業學習每年舉辦3-5期,分別委托有關商協會與港臺合作機構聯合策劃承辦,平臺資金對參加活動的企業人員學習培訓費用給予補助:每家企業每期限2人以內參加,平臺資金按相關費用的80%給予補助,補助金額每人不超過8000元。
第十一條 企業內銷參展補助:企業為開拓國內市場參加國家、省和市指定的加工貿易內銷展會,平臺資金對參展企業的展位費、特裝費或差旅費給予補助。
(一)參加珠中江商展會,對參展企業每個標準展位給予60%的展位費補助,對特裝企業給予每家企業1萬元特裝補助及60%的光地費補助。
(二)參加中國加工貿易產品博覽會,對特裝企業給予每家企業1萬元特裝補助,對參展企業給予每家企業2500元差旅費補助。
第十二條 國家、省和市要求開展的其他活動費用由市商務局會同市財政局根據當年的實際工作開展情況研究決定資金安排計劃。
第五章 資金申報程序和撥付
第十三條 公共服務平臺評估和輔導:
(一)企業與合作機構簽訂評估和輔導協議后,報市商務局備案,由企業先按協議全額支付輔導費用;
(二)接受基本評估和深入評估的企業,在評估報告完成后,向市商務局申報一次性資金支持。申報企業須提交以下資料(復印件,原件備查):
1.資金申請報告(原件);
2.企業與合作機構簽訂的輔導協議;
3.企業評估報告或輔導報告;
4.企業按協議支付費用憑證;
5.企業開戶許可證。
(三)接受專項輔導的企業按輔導協議分階段完成后,向市商務局分階段申報資金支持,資金支持總額以第九條規定上限為準。企業申報資料同上條規定。
第十四條 學習培訓、內銷參展以及其它相關活動費用,按照當年預算金額和工作進度,由市商務局報市財政局審核下達進度用款計劃。
第十五條 企業通過珠海市財政專項資金申報和管理平臺(網址:http://ywgl.zhcz.gov.cn)申報資金支持,市商務局會同市財政局對企業申報資料進行核實,根據《珠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珠海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要求,報市政府審定后,由市商務局下達資金撥付通知,并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的規定辦理資金撥付。
第六章 管理與監督
第十六條 平臺資金由市商務局和市財政局共同管理。
(1) 市商務局負責組織項目的申報和評審,(2) 編制資金
安排計劃,按照國庫集中支付規定及時下達資金。
(3) 市財政局負責對市商務局編制的資金安排計劃
進行審核,及時安排資金預算。
第十七條 企業獲得的項目資金,應按國家相關規定進行財務處理。
第十八條 市商務局和市財政局將隨時對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和監督,如發現有違反財經紀律,出具虛假材料、憑證,騙取財政補助資金等違規行為,將取消申報企業的申請資格,并追繳已發放的資金,同時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對觸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門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商務局會同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吨楹J屑庸べQ易轉型升級公共服務平臺資金暫行管理辦法》(2013年修訂)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