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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中小企業最新優惠政策

時間:2016-03-15   作者:企優金牌商務  【原創】       閱讀

大力發展中小企業,是培育市場主體、壯大經濟的重要舉措。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實施科技規劃綱要,增強自主創新能力的決定》、《國務院關于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切實支持中小企業創新發展,營造優良的經營環境,國家出臺了一系列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稅收政策。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

1.對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并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1)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2)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2.對被認定為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的中小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是指擁有核心自主知識產權,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1)產品(服務)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

(2)研究開發費用占銷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規定比例;

(3)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規定比例;

(4)科技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規定比例;

(5)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規定的其他條件。

3.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通過公益性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向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管理中心用于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的捐贈,企業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個人在申報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30%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繳納所得稅稅前扣除。

4.中小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可以按照國家規定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

5.中小企業從事港口碼頭、機場、鐵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電力、水利等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的投資經營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4年至第6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6.中小企業從事國家規定的符合條件的公共污水處理、公共垃圾處理、沼氣綜合開發利用、節能技術改造等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4年至第6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7.中小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8.中小企業一個納稅年度內的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9.中小企業以《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資源作為主要原材料,生產國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的產品取得的收入,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

10.中小企業購置并實際使用《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該專用設備的投資額的1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

(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規定:

1.軟件生產企業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所退還的稅款,由企業用于研究開發軟件產品和擴大再生產,不作為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不予征收企業所得稅。

2.我國境內新辦軟件生產企業經認定后,自獲利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3年至第5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3.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件生產企業,如當年未享受免稅優惠的,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4.軟件生產企業的職工培訓費用,可按實際發生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5.企事業單位購進軟件,凡符合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確認條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進行核算,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其折舊或攤銷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2年。

6.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視同軟件企業,享受上述軟件企業的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

7.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的生產性設備,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其折舊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3年。

8.對生產線寬小于0.8微米(含)集成電路產品的生產企業,經認定后,自獲利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3年至第5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已經享受自獲利年度起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政策的企業,不再重復執行本條規定。

9.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對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封裝企業的投資者,以其取得的繳納企業所得稅后的利潤,直接投資于本企業增加注冊資本,或作為資本投資開辦其他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封裝企業,經營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再投資不滿5年撤出該項投資的,追繳已退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自今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對國內外經濟組織作為投資者,以其在境內取得的繳納企業所得稅后的利潤,作為資本投資于西部地區開辦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封裝企業或軟件產品生產企業,經營期不少于5年的,按80%的比例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再投資不滿5年撤出該項投資的,追繳已退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三)研究開發費稅前扣除

  《廣東省科學技術廳 廣東省經濟貿易委員會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企業研究開發費稅前扣除管理試行辦法》(粵科政字〔2008〕121號)規定:

  企業為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研究開發費,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本辦法所指的研究開發活動是為獲得科學與技術(不包括人文、社會科學)新知識,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產品、技術和工藝而持續進行的具有明確目標的系統活動,包括新產品研究開發、新技術研究開發和新工藝研究開發。

1.下列各項不屬于研究開發活動:

(1)企業已經掌握的技術方案,包括已經完成產業化開發的產品、工藝、材料及其系統;

(2)通過簡單改變尺寸、參數、排列,或者通過類似技術手段的變換實現的產品改型、工藝變更以及材料配方調整活動;

(3)一般設備維修、改裝、常規的設計變更及其已有技術直接應用于產品生產的活動;

(4)一般檢驗、測試、鑒定、仿制和應用活動;

(5)軟件復制和無源代碼的程序編制活動;

(6)其他非研究開發活動。

  研究開發活動要符合國家和廣東省的技術政策和產業政策。對屬于國家和廣東省限制和淘汰禁止類的產品、技術、工藝項目,不得享受研究開發費加計扣除政策。申請享受研究開發費加計扣除政策的企業研究開發項目,應該是不重復的、具有獨立時間、財務安排和人員配置的研究開發活動。同一研究開發項目不得重復享受研究開發費加計扣除政策。

2.研究開發項目應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1)研究開發項目有關技術參數(標準)優于或達到國家有關部門、全國(世界)性行業協會等具備相應資質的機構提供的測定科技“新知識”、“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具有實質性改進的技術、產品”等技術參數(標準);

(2)研究開發項目有關獲得新知識、創造性的運用新知識以及技術的實質改進是企業所在技術(行業)領域內被同行業專家公認的、有價值的進步。

(3)研究開發項目應具有明確的研究開發活動的目的(創新性)、計劃投入資源(預算),研究開發活動形成最終成果或中間性成果,如專利等知識產權或其他形式的科技成果。

3.研究開發費指企業在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的研究、開發過程中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

(1)人員人工。從事研究開發活動人員(也稱研發人員)全年工資薪金,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其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

(2)直接投入。企業為實施研究開發項目而購買的原材料等相關支出。如:水和燃料(包括煤氣和電)使用費等;用于中間試驗和產品試制,達不到固定資產標準的模具、樣品、樣機及一般測試手段購置費、試制產品的檢驗費等;用于研究開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簡單維護費;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等。

(3)折舊費用與長期待攤費用。包括為執行研究開發活動而購置的儀器和設備以及研究開發項目在用建筑物的折舊費用,包括研發設施改建、改裝、裝修和修理過程中發生的長期待攤費用。

(4)設計費用。為新產品和新工藝的構思、開發和制造,進行工序、技術規范、操作特性方面的設計等發生的費用。

(5)裝備調試費。主要包括工裝準備過程中研究開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如研制生產機器、模具和工具,改變生產和質量控制程序,或制定新方法及標準等)。

  為大規模批量化和商業化生產所進行的常規性工裝準備和工業工程發生的費用不能計入。

(6)無形資產攤銷。因研究開發活動需要購入的專有技術(包括專利、非專利發明、許可證、專有技術、設計和計算方法等)所發生的費用攤銷。

(7)委托外部研究開發費用。企業委托境內其他企業、大學、研究機構、轉制院所、技術專業服務機構和境外機構進行研究開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項目成果為企業擁有,且與企業的主要經營業務緊密相關)。委托外部研究開發費用的發生金額應按照獨立交易原則確定。認定過程中,按照委托外部研究開發費用發生額的80%計入研發費用總額。

(8)其他費用。為研究開發活動所發生的其他費用,如辦公費、通訊費、專利申請維護費、高新科技研發保險費等。此項費用一般不得超過研究開發總費用的10%,另有規定的除外。

  以上費用稅前扣除標準按照現行稅法有關規定執行。

  研究開發費為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研究開發活動發生的費用。企業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凡由國家財政撥款并納入不征稅收入部分,不得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四)《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 30號)規定:

  針對中小企業特別是小型企業中大量存在盈虧核算不準確的問題,稅務部門從規范企業所得稅角度出發,參照不同行業的利潤率,采取了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率的辦法,并且對各行業的稅率進行了調整,絕大多數行業的應稅所得率有了不同程度的降低。

  如:農、林、牧漁業由原來的10%~30%調減為3%~10%,制造業由原來的7%~20%調低為5%~15%,批發零售業由原來的7%~20%調低為4%~15%,應稅所得率的調低,有利于降低企業稅負,增強企業的發展后勁。

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調整前后對比表

行  業

2008年1月1日起

應稅所得率(%)

2000年1月1日至廢止

應稅所得率(%)

農、林、牧、漁業

3-10

10-30

制造業

5-15

7-20

批發和零售貿易業

4-15

7-20

交通運輸業

7-15

7-20

建筑業

8-20

10-20

飲食業

8-25

10-25

娛樂業

15-30

20-40

其他行業

10-30

10-30

(五)《國務院關于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的通知》(國發[2007] 39號)規定,企業按照原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和具有行政法規效力文件規定享受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按以下辦法實施過渡:

  自今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稅率優惠政策的企業,在企業所得稅法施行后5年內逐步過渡到法定稅率。其中:享受企業所得稅15%稅率的企業,2008年按18%稅率執行,2009年按20%稅率執行,2010年按22%稅率執行,2011年按24%稅率執行,2012年按25%稅率執行;原執行24%稅率的企業,今年起按25%稅率執行。

  享受上述過渡優惠政策的企業,是指2007年3月16日以前經工商等登記管理機關登記設立的企業。

(六)投融資方面的稅收優惠政策

1.《關于促進創業投資企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7] 31號)規定:

  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含2年),凡符合下列條件的,可按其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

(1)經營范圍符合《辦法》規定,且工商登記為“創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等專業性創業投資企業。在2005年11月15日《辦法》發布前完成工商登記的,可保留原有工商登記名稱,但經營范圍須符合《辦法》規定。  

(2)遵照《辦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完成備案程序,經備案管理部門核實,投資運作符合《辦法》有關規定。

(3)創業投資企業投資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職工人數不超過500人,年銷售額不超過2億元,資產總額不超過2億元。

(4)創業投資企業申請投資抵扣應納稅所得額時,所投資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當年用于高新技術及其產品研究開發經費須占本企業銷售額的5%以上(含5%),技術性收入與高新技術產品銷售收入的合計須占本企業當年總收入的60%以上(含60%)。

  創業投資企業按本通知第一條規定計算的應納稅所得額抵扣額,符合抵扣條件并在當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納稅年度逐年延續抵扣。

2.《關于加強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90號)規定:

(1)對納入全國試點范圍的非營利性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再擔保機構,對其從事擔保業務的收入,三年內免征營業稅。

(2)開展貸款擔保業務的擔保機構,按照不超過當年年末責任余額1%的比例以及稅后利潤的一定比例提取風險準備金。風險準備金累計達到其注冊資本金30%以上的,超出部分可轉增資本金。擔保機構實際發生的代償損失,可按照規定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3)對主要從事中小企業貸款擔保的擔保機構,擔保費率實行與其運營風險成本掛鉤的辦法。基準擔保費率可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50%執行,具體擔保費率可依項目風險程度在基準費率基礎上上下浮動30%-50%,也可經擔保機構監管部門同意后由擔保雙方自主商定。                                                                          

  備注:中小企業標準現行規定(國經貿中小企〔2003〕143號)

 

中小企業標準暫行規定一覽表

行 業

職工人數

銷售額

資產總額

備注

工 業

300-2000

3000萬-3億

4000萬-4億

中型企業須同時滿足三項指標下限,其余為小型企業。

建筑業

600-3000

3000萬-3億

4000萬-4億

批發

和零售業

100-200

3000萬-3億

中型企業須同時滿足兩項指標下限,其余為小型企業。

100-500

1000-1.5

交通運輸

500-3000

3000萬-3億

住宿和餐飲業

400-800

3000萬-1.5億

 

中小企業標準為:

  工業,中小型企業須符合以下條件:職工人數2000人以下,或銷售額30000萬元以下,或資產總額為40000萬元以下。其中,中型企業須同時滿足職工人數300人及以上,銷售額3000萬元及以上,資產總額4000萬元及以上;其余為小型企業。

  建筑業,中小型企業須符合以下條件:對職工人數3000人以下,或銷售額30000萬元以下,或資產總額40000萬元以下。其中,中型企業須同時滿足職工人數600人及以上,銷售額3000萬元及以上,資產總額4000萬元及以上;其余為小型企業。

  批發和零售業,零售業中小型企業須符合以下條件:職工人數500人以下,或銷售額15000萬元以下。其中,中型企業須同時滿足職工人數100人及以上,銷售額1000萬元及以上;其余為小型企業。批發業中小型企業須符合以下條件:職工人數200人以下,或銷售額30000萬元以下。其中,中型企業須同時滿足職工人數100人及以上,銷售額3000萬元及以上;其余為小型企業。

  交通運輸和郵政業,交通運輸業中小型企業須符合以下條件:職工人數3000人以下,或銷售額30000萬元以下。其中,中型企業須同時滿足職工人數500人及以上,銷售額3000萬元及以上;其余為小型企業。郵政業中小型企業須符合以下條件:職工人數1000人以下,或銷售額30000萬元以下。其中,中型企業須同時滿足職工人數400人及以上,銷售額3000萬元及以上;其余為小型企業。

  住宿和餐飲業,中小型企業須符合以下條件:職工人數800人以下,或銷售額15000萬元以下。其中,中型企業須同時滿足職工人數400人及以上,銷售額3000萬元及以上;其余為小型企業。

  本規定中,職工人數以現行統計制度中的年末從業人員數代替;工業企業的銷售額以現行統計制度中的年產品銷售收入代替;建筑業企業的銷售額以現行統計制度中的年工程結算收入代替;批發和零售業以現行統計制度中的年銷售額代替;交通運輸和郵政業,住宿和餐飲業企業的銷售額以現行統計制度中的年營業收入代替;資產總額以現行統計制度中的資產合計代替。(國經貿中小企【2003】14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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