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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節能減排優惠政策

時間:2016-03-15   作者:企優金牌商務  【原創】       閱讀

國家發改委發布的《可再生能源中長期發展規劃》(2007年8月31日)提出發展目標,到2020年可再生能源在能源結構中的比例要達到16%,目前這一比例尚不足1%,規劃把“加大財政投入,實施稅收優惠政策”作為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一項原則確定下來。 匯集近年來國家在節能減排方面的優惠政策如下:

一、在增值稅方面

(一)《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農業產品增值稅稅率和若干項目征免增值稅的通知》(財稅字[1994]004號):對縣以下小型水力發電單位生產的電力,可按簡易辦法依照6%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對部分大型水電企業實行增值稅退稅政策。

(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廢舊物資回收經營業務有關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78號):自2001年5月1日起,對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銷售其收購的廢舊物資免征增值稅;生產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入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銷售的廢舊物資,可按10%計算抵扣進項稅額。

(三)《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污水處理費有關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97號):自2001年7月1日起,對各級政府及主管部門委托自來水廠(公司)隨水費收取的污水處理費,免征增值稅。

(四)《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98號):

1.自2001年1月1日起,對屬于生物質能源的垃圾發電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2.自2001年1月1日起,對風力發電實行增值稅減半征收政策;

3.自2001年1月1日起,對作為節能建筑原材料的部分新型墻體材料產品實行增值稅減半征收政策;

4.對企業生產的原料中摻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燒煤鍋爐的爐底渣(不包括高爐水渣)的建材產品,包括以其他廢渣為原料生產的建材產品免征增值稅,2001年將其中的綜合利用水泥產品改為增值稅即征即退;

5.自2001年1月1日起,對油母頁巖煉油、廢舊瀝青混凝土回收利用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對煤矸石、煤泥、煤系伴生油母頁巖等綜合利用發電實行增值稅減半征收政策。

(五)《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增值稅政策的補充通知》(財稅[2004]025號):對燃煤電廠煙氣脫硫生產的二水硫酸鈣等副產品實行增值稅減半征收。

(六)《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變性燃料乙醇定點生產企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174號):自2005年起,對國家批準的定點企業生產銷售的變性燃料乙醇實行增值稅先征后退。

(七)《關于控制部分高耗能、高污染、資源性產品出口有關措施的通知》(發改經貿[2005]2595號):逐步取消對資源性產品的出口退稅。

(八)《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快煤層氣抽采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 [2007] 16號):對煤層氣抽采企業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抽采銷售煤層氣實行增值稅先征后退。

(九)《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為原料生產加工的綜合利用產品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2號):對企業以林區三剩物和次小薪材為原料生產加工的綜合利用產品,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二、在企業所得稅方面

(一)《關于對專有技術使用費減征、免征所得稅的暫行規定》(財稅字[1982]326號):對外商投資企業在節約能源和防治環境污染方面提供的專有技術所收取的使用費,經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批準,可以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其中技術先進或條件優惠的,可以免征企業所得稅。

(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快煤層氣抽采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 [2007] 16號):

1.對獨立核算的煤層氣抽采企業購進的煤層氣抽采泵、鉆機、煤層氣監測裝置、煤層氣發電機組、鉆井、錄井、測井等專用設備,統一采取雙倍余額遞減法或年數總和法實行加速折舊;

2.符合條件的技術改造項目購買國產設備投資的40%可抵免新增所得稅,技術開發費可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加計扣除。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2008[512]號):

1.對企業在原設計規定的產品以外,綜合利用本企業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在《資源綜合利用目錄》內的資源為主要原料生產的產品所得,自生產經營之日起,免征企業所得稅5年;

2.對企業利用本企業外的大宗煤矸石、爐渣、粉煤灰為主要原料,生產建材產品的所得,自生產經營之日起,免征企業所得稅5年;

3.為處理利用其他企業廢棄的、在《資源綜合利用目錄》內的資源而新辦的企業,可減征或免征企業所得稅1年。

三、在消費稅方面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國務院2008[539]號):

1.自2005年起,對國家批準的定點企業生產銷售的變性燃料乙醇實行免征消費稅政策;

2.2006年4月1日開始實施的新調整的消費稅政策規定,將石腦油、潤滑油、溶劑油、航空煤油、燃料油等成品油納入消費稅征收范圍;

3.規定對汽油、柴油分別按0.2元/升、0.1元/升征收消費稅,對小汽車按排氣量大小實行差別稅率;

4.調整小汽車消費稅稅目稅率。按照新的國家汽車分類標準,將小汽車稅目分為乘用車和中輕型商用客車兩個子目;對乘用車按排氣量大小分別適用3%、5%、9%、12%、15%和20%六檔稅率,對中輕型商用客車統一適用5%稅率,進一步體現“大排氣量多負稅、小排氣量少負稅”的征稅原則,促進節能汽車的生產和消費。

四、在資源稅方面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1993]139號):對原油、天然氣、煤炭等礦產征收資源稅,實行從量定額的計征方式。自2004年以來,陸續提高了23個省(區、市)煤炭資源稅稅額標準,在全國范圍內提高了原油、天然氣的資源稅稅額標準。其中,部分油田的原油、天然氣資源稅稅額已達到條例規定的最高標準,即30元/噸和15元/千立方米。

(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東北老工業基地部分礦山油田企業資源稅稅額的通知》(財稅[2004]146號):東北老工業基地的地方政府可根據有關油田、礦山的實際情況和財政承受能力,對低豐度油田和衰竭期礦山在不超過30%的幅度內降低資源稅適用稅額標準。

五、在出口退稅方面

《關于調整煤焦油等產品出口退稅率的通知》(財稅[2005]184號):自2004年出口退稅機制改革以來,為限制高污染、高能耗、資源性產品的出口,陸續取消部分資源性產品的出口退稅政策,主要包括各種礦產品的精礦、原油等。對上述產品中應征消費稅的產品,相應取消出口退(免)消費稅。對部分資源性產品的出口退稅率降為5%,主要包括銅、鎳、鐵合金、煉焦煤、焦炭等。

 

注:若涉及相關政策有變動或修改,均以國家和政府職能部門最新公布版本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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