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未成年人社會保障卡管理暫行辦法
根據《珠海市未成年人醫療保險暫行辦法》(珠府〔2006〕93號) 和《珠海市社會保障卡管理暫行辦法》(珠勞社〔2003〕92號)的相關規定,結合我市社會保障卡發行管理的實際情況和未成年人醫療保險的經辦特點,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卡的用途
未成年人社會保障卡(以下簡稱卡)持卡人符合《珠海市未成年人醫療保險暫行辦法》規定條件的,憑卡在本市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就醫。
第二條 卡的發行對象
卡的發行對象是參加了珠海市未成年人醫療保險的未成年人。
第三條 卡的式樣和有效期
1.采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障卡(未成年人卡)的式樣,基色為綠色,卡片上不封裝芯片,卡的正面印有國徽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障卡”字樣,卡的背面印有參保人的基本信息和條型碼,條型碼的內容為卡號加身份證號。
2.小學以上(含小學)在學校辦理參保手續的參保人,以及7周歲以上(含7周歲)在勞動保障事務所辦理參保手續的參保人,其基本信息印有參保人照片、姓名、卡號、公民身份號碼、有效期限。其他參保人的基本信息印有參保人姓名、卡號、公民身份號碼、監護人姓名和監護人公民身份號碼、有效期限。
3.卡的有效期限為6年,屆滿后自動失效,持卡人須依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辦理換卡。
第四條 卡的發行費用
參保人新辦、補辦、換領未成年人社會保障卡均不需交納任何費用。卡的工本費、發行費、管理費、宣傳費等相關費用,由職責單位按各自職責分工分別承擔,屬于財政撥款的,相關費用列入財政預算支付。
第五條 卡的申領
1.在學校或幼兒園辦理參保手續的,辦理完參保手續60日后,到辦理參保手續的學校或幼兒園領取社會保障卡。
2.其他參保人,在勞動保障事務所辦理完參保手續60日后,到辦理參保手續的勞動保障事務所領取社會保障卡。
第六條 卡資料修改
卡資料(參保資料)需要修改的,監護人憑相關證明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資料修改手續,系統自動同步辦理換卡手續。業務受理60日后,憑《未成年人醫療保險個人資料修改復核單》,到復核單指定的地點用舊卡換領新卡(香洲區辦理的到市卡中心領取,金灣區和斗門區辦理的到市社保中心金灣辦事處或斗門辦事處領取)。
第七條 卡的補換
1.卡有效期屆滿、丟失、破損或有其他合理理由的可申請補卡或換卡。由監護人憑身份證到就近的勞動保障事務所辦理補換卡手續,業務受理60日后,憑《珠海市社會保障卡(未成年人卡)業務受理通知書》到辦理手續的勞動保障事務所領取新卡(屬于換卡的需同時交回舊卡)。
2.未成年人進入我市小學一年級或初中一年級學習并參加未成年人醫療保險的,不論之前辦理的未成年人社會保障卡有效期是否屆滿,學校在為其辦理參保手續時統一換領新卡。在學校辦理完參保手續60日后,學生到辦理參保手續的學校用舊卡換領新卡。
第八條 卡資料交接
1.各類幼兒園辦理未成年人醫療保險參保手續時,系統自動辦理社會保障卡的申請手續,參保單位不需要向卡中心遞交辦卡資料。
2.小學以上各類學校在為學生辦理參保手續時,對于首次參保的學生、小學一年級和初中一年級新生,需要收交參保人辦卡照片,由參保單位填寫《社會保障卡(未成年人卡)受理表(集體申請)》并貼牢參保人照片,于辦理完參保手續后15日內,用掛號信(或快件)郵寄到或送到卡中心(金灣區和斗門區的參保單位可以分別送到市社保中心金灣辦事處或斗門辦事處,下同)。
3.各勞動保障事務所在辦理未成年人醫療保險手續時,對于7周歲的參保人(不論之前是否有卡)、以及7周歲以上的首次參保人,需要收交參保人辦卡照片,由勞動保障事務所填寫《社會保障卡(未成年人卡)受理表(集體申請)》并貼牢參保人照片,于辦理完參保手續后15日內,用掛號信(或快件)郵寄到或送到卡中心。
4.卡中心在收到制卡數據和照片后,30日內完成制卡工作,并用掛號信(或快件)郵寄回各參保單位,由參保單位發放給參保人。
5.各參保單位收回的舊卡,分別于每年的6月和12月用掛號信(或快件)郵寄到或送到卡中心。
第九條 附則
1.本辦法中的參保單位指辦理未成年人醫療保險參保手續的各類學校、幼兒園和勞動保障事務所;卡中心指市社會保障卡管理中心。
2.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由珠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