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市屬國有企業產權代表請示報告工作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依法維護國有資產出資人的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珠海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國資委)向由其直接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和國有控股公司(以下統稱市屬企業)派出的國有產權代表(以下簡稱產權代表),下列人員屬產權代表:
(一)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中,由市政府或市國資委推薦并依法產生的董事長和董事、監事會主席和監事、財務總監。
(二)國有獨資企業和國有獨資公司中,設董事會和監事會的,為由市政府或市國資委委派的董事長和董事、監事會主席和監事、財務總監;未設董事會和監事會的,為由市政府或市國資委聘任的總經理、副總經理和財務總監。
上述產權代表中,董事長或總經理為首席產權代表。董事長或總經理不能履行職責的,接受委托的其他產權代表為首席產權代表。
第三條 各市屬企業要參照本辦法向由其直接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和國有控股公司派出國有產權代表,并按照本辦法的原則進行有效監管,確保國有出資人權益。
第四條 產權代表進行經營決策前,應當深入調查研究,全面掌握真實情況,按照規范要求開展可行性研究論證工作,防止決策中的主觀性和隨意性。
第五條 產權代表有責任提請企業建立健全內部決策工作制度,建立科學、民主的決策機制,在實際決策工作中貫徹民主集中制原則,堅持集體研究,不得違規決策。
第六條 產權代表應當按照本辦法要求,認真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就本企業有關重大決策事項向市國資委書面請示報告。
第二章 請示報告事項
第七條 按照珠海市人民政府和市國資委的有關管理規定,應當報市國資委核準的下列重大決策事項,屬于請示事項:
(一)重大投融資、擔保事項。
(二)國有產權變動事項。
(三)重大資產處置及資產損失核銷事項。
(四)企業改制事項。
(五)薪酬分配事項。
(六)企業年度財務預算和決算事項,利潤分配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企業領導人員管理事項。
(八)修改公司章程事項。
(九)其他對國有資產出資人權益有重大影響,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應當上報市國資委核準的決策事項。
第八條 應當向市國資委告知備案的下列事項,屬于報告事項:
(一)由市屬企業直接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和國有控股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或其他內部決策機構會議的議題。
(二)市屬企業董事會或其他內部決策機構對市國資委核準事項所做出的最終決定及其執行進展情況。
(三)市屬企業股東會、董事會或其他內部決策機構在職權范圍內做出的重大決定及其執行進展情況。
(四)企業發生重大法律訴訟、安全生產事故、企業重要工作人員涉嫌經濟或刑事犯罪及其他對國有資產出資人權益可能產生較大影響的事項。
(五)產權代表認為應當報告的事項。
第三章 請示報告管理
第九條 對本辦法規定的請示事項,產權代表必須在本企業董事會或其他內部決策機構會議做出決定前五個工作日請示市國資委,并按照市國資委的核準意見在本企業決策程序中表達意見和行使表決權。
第十條 對本辦法規定的報告事項,產權代表應當在本企業董事會或其他內部決策機構會議做出決策或事件發生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報送市國資委;市屬企業直接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和國有控股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或其他內部決策機構會議的議題應在送達產權代表同時,由市屬企業產權代表報送市國資委。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應當根據有關監管規定,在信息公告的同時報送市國資委。
第十一條 產權代表請示報告由首席產權代表負責上報。首席產權代表必須就請示報告事項征求企業其他產權代表的意見,并在請示報告中予以充分表述;對請示報告事項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其他產權代表可以單獨向市國資委報告。
第十二條 產權代表對請示事項必須提出明確的處理意見,并附送與可行性研究論證有關的必要資料,保證提供全面、真實的信息。對報告事項亦應附送必要的相關材料。
第十三條 對產權代表上報的請示事項,市國資委認為報送資料不完整或不符合要求的,應當一次性要求產權代表予以補齊。
第十四條 市國資委對產權代表上報的符合要求的請示,應在五個工作日內給予核準。因特別重大事項需上報市政府或特殊情況難以在規定期限內核準的,經市政府批準或市國資委研定,可以適當延期答復,但延期情況應及時通知產權代表。在規定期限內既未核準又未延期的,視為同意所報意見。
第十五條 市國資委建立產權代表報告檔案管理制度,完整保存有關文件和資料,嚴格保守企業的商業機密,因泄密造成企業經濟損失的,應當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第四章 監督檢查及責任追究
第十六條 市國資委每年對產權代表執行本辦法情況進行全面監督檢查,市國資委的內部審計機構定期進行事中、事后審計監督。
產權代表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扣減年薪、市屬國有企業范圍內通報批評等處分,或通過法定程序降職、免職或解聘,涉嫌違法犯罪的通過法律途徑追究責任:
(一)對應請示報告事項未按規定請示報告的。
(二)不按照市國資委核準意見在本企業決策程序中充分、完整地表達意見,行使表決權的。
(三)在請示報告中謊報、故意隱瞞重要情況的。
(四)出現損害國有資產出資人權益的其他行為的。
第十七條 市國資委對產權代表的檢查結果作為對其履職考核的重要內容。產權代表如因違反本辦法規定被免職或解聘的,自免職或解聘之日起不再享受原職務工資和相關待遇,至少三年內不得作為市屬國有企業領導職務人選。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 市國資委和市屬企業向其參股企業派出國有產權代表,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國資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二○○七年九月三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