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規劃局關于實行建設項目規劃公示制度
為了進一步加強城市規劃的監督管理工作,積極推行政務公開制度,提高建設項目審批透明度,保證公眾對城市規劃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決定在珠海市城市規劃區內實施建設項目規劃公示制度。
一、建設項目的批前公示
(一)需進行批前公示的項目
下列建設項目規劃設計方案在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規劃主管部門)批準前必須公示:
(1)大型或重要公共建筑、大型市政基礎設施、城市廣場、公園、公共綠地和城市雕塑等建設項目;
(2)經規劃主管部門初審或專家評審和會審,認為有可能對自然環境造成較大影響的建設項目;
(3)與住宅建筑直接相鄰,經規劃主管部門初審或專家評審和會審,認為有可能對其相鄰居住環境的采光、通風、綠化、通行等方面造成較大影響的建設項目;
(4)其他需進行公示的重要建設項目。
除第(3)種情形以外的規劃設計方案公示期滿后,規劃主管部門應將反饋信息的收集和處理情況形成書面說明,連同規劃設計方案,提請市規劃委員會、市政府、市人大等審議。
屬于第 (3)種情形的規劃設計方案公示期滿后,規劃主管部門應將公眾意見作為建設項目審批的重要依據,并將反饋信息的收集和采納情況形成書面說明,存入規劃許可檔案。
(二)批前公示的內容
1.建設項目的基本情況(建設單位名稱、建設位置、建設規模、主要建筑功能);
2.建設項目規劃設計方案總平面圖、效果圖,標明主要經濟技術指標、配套市政設施及各單體建筑的層數、高度、建筑物間距及建筑物退讓紅線距離;
3.信息反饋的方式及監督電話;
4.其它應當公示的內容。
(三)公示方式及期限
1.在市規劃網站定期發布公示項目。
2.建設項目均應在建設現場懸掛《珠海市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公示牌》,公示時間不得少于7日。
(四)公示后的反饋信息收集和處理
1.反饋信息的收集
公示后的信息反饋主要采用來函、來電形式,有關意見和建議應在公示期間內提供給市規劃主管部門。
建設項目規劃設計方案變更,采取書面征詢意見的,意見反饋的時限不得少于20日。
2.反饋信息的處理
規劃主管部門根據建設項目規劃設計方案公示后的反饋意見,依照批準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和有關規定,按照下列要求進行處理:
(1)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予以采納;
(2)有利于改進設計方案的合理化意見或建議,予以充分考慮;
(3)無法采納或難以采納的,規劃主管部門應予以說明,并可采取電子郵箱或網站公布等方式告知提出意見或建議的公民。
規劃主管部門綜合考慮公示后反饋的意見和建議,對建設項目規劃設計方案提出終審意見。建設單位必須按照規劃主管部門進一步審核后提出的意見修改方案,并按照規定重新報審修改后的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
二、建設項目的批后公示
(一)需進行批后公示的項目
新建、擴建、改建及原狀維修建設工程(含經營性臨時建設工程)的建設項目,經規劃主管部門審批同意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后,應對其進行公示。
(二)批后公示的內容
建設項目名稱、建設單位、建設地點、建筑面積、建筑層數、建筑高度、總平面圖(住宅小區可為分期建設范圍的總平面圖)、監督舉報電話以及其他應當公示的內容。
(三)公示的方式及期限
1.在市規劃網站定期發布公示項目。
2.在規劃主管部門辦事窗口采用公告方式公布建設項目。
3.在施工現場懸掛《珠海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公示牌》,公示時間應當自建設單位領取該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后15日內起至該建設工程竣工通過規劃主管部門的規劃驗收為止。
三、規劃驗收公示
(一)需進行規劃驗收公示的項目
規劃主管部門在核發《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前,對未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實施且可能影響他人利益的建設工程,應當要求建設單位或個人進行公示。
(二)公示的內容
1.建設項目的基本情況(建設單位名稱、建設位置、建設規模、主要建筑功能);
2.建設工程未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實施的內容及圖紙;
3.信息反饋的方式及監督電話;
4.其它應當公示的內容。
(三)公示的方式及期限
1.在市規劃網站定期發布公示項目。
2.在規劃主管部門辦事窗口采用公告方式公布建設項目。
3.在施工現場懸掛《珠海市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公示牌》,公示時間自規劃驗收審查至結案。
(四)公示后的反饋信息收集和處理
1.反饋信息的收集
公示后的信息反饋主要采用來函、來電形式,意見和建議應在公示期間內提供給規劃主管部門。
2.反饋信息的處理
規劃主管部門綜合考慮建設項目規劃驗收公示后反饋的意見和建議,做出予以通過或不予通過規劃驗收的決定。
四、建設工程規劃公示牌
本通知所稱建設工程規劃公示牌(以下簡稱公示牌),是指在施工現場設置的,記載建設工程規劃審批內容和事項的標牌。
1.公示牌由建設單位或個人按照統一的規格和內容自行制作并安置,由規劃主管部門和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監督使用。
2.公示牌應根據A0號圖的尺寸制作。設置高度不得超過2.0米。
3.公示牌應當與施工標牌一同設置在施工現場出入口顯眼位置。建設工程施工圍墻拆除后,建設工程規劃公示牌應當設置在建設工程的售樓部或者主要出入口顯眼位置。
4.公示牌在公示期間內應當保持整潔、清晰和完整。如有損壞、丟失,建設單位應當及時修復或者重新制作。本通知自2007年7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