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城鎮最低收入家庭租賃住房補貼發放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建立和完善我市城鎮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鎮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據《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無房或住房困難的城鎮最低收入家庭。
城鎮最低收入家庭是指被納入本市民政部門的最低生活保障線范圍的家庭。
無房指在本市城鎮無擁有自有產權的住房記錄。
住房困難指家庭人均住房面積低于8M2。
第三條 本市實行向城鎮最低收入家庭發放租賃住房補貼的制度,即市政府、區政府(功能區管委會)向符合條件的城鎮最低收入家庭發放一定的補貼,由其到市場上租賃住房。
第四條 本市租賃住房補貼工作由市住房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市住房辦)和各區(功能區)相關部門共同組織實施。市住房辦負責全市租賃住房補貼的管理、監督工作,各區(功能區)及區住房、民政、居委會等相關單位負責所轄區域內租賃住房補貼的具體實施工作。
第五條 租賃住房補貼每戶月發放標準為200元。市住房辦可根據物價水平、住房市場租金水平和職工收入水平等因素每年進行調整并公布。
第六條 租賃住房補貼資金由市政府、區政府(功能區管委會)共同負責,以財政預算安排為主、多種渠道籌措,資金來源主要包括:
(一)市、區(功能區)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
(二)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按規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補充資金。
(三)按國家、省規定提取的部分土地年出讓凈收益。
(四)社會捐贈和其他渠道籌集的資金。
市政府、區政府(功能區管委會)負責租賃住房補貼資金的具體比例為:市政府負責60%,香洲區、金灣區、斗門區或相關功能區各負責40%。
第七條 租賃住房補貼資金納入財政國庫管理,通過項目預算安排,專項用于租賃住房補貼的發放,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條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家庭,根據戶口所在區域,可以分別向各區(功能區)負責接受租賃住房補貼申請的部門提出申請:
(一)被納入區(功能區)最低生活保障線范圍。
(二)在本市城鎮無擁有自有產權的住房記錄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積低于8M2。
(三)具有本市城鎮戶籍。
(四)戶主年齡男為50歲以上,女為40歲以上。
對不符合上述條件的年老病殘、烈軍屬和居住困難且具有獨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孤兒、社會棄嬰,經區以上民政部門核定后,可視實際情況納入租賃住房補貼發放范圍。
各區(功能區)可根據本區實際,調整制定租賃住房補貼申請條件,報市住房辦核準后執行。
已按低標準租金租住了政府廉租住房的城鎮最低收入家庭,不得再申請租賃住房補貼。
第九條 申請租賃住房補貼,應當由申請家庭的戶主作為申請人。戶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申請家庭應推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申請人申請時應當出具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共同簽名的書面委托書。
第十條 申請租賃住房補貼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人身份證。
(二)家庭戶口簿。
(三)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
(四)住房情況證明。
第十一條 租賃住房補貼的發放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申請。申請人根據戶口所在區域向現居住地的居委會提出申請,并按第十條的規定提交有關資料。
(二)公示。居委會對提交資料齊全的申請,應在5個工作日內,在社區范圍內予以公示,公示期3天。經公示有異議的,予以記錄并連同申請材料一起報區(功能區)住房部門。
(三)核準。區(功能區)住房部門應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聯同區(功能區)民政部門對有關情況予以核實。對符合第八條規定條件的申請,予以核準發放補貼,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四)發放補貼。區(功能區)住房部門按照核準結果,將租賃住房補貼經費發放給申請人,并將發放情況報市住房辦備案。
對具體發放程序和發放周期,各區(功能區)可根據本區實際情況予以調整制定。
第十二條 租賃住房補貼發放實行動態管理。申請人在領取補貼期間家庭情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補貼發放條件的,經區(功能區)民政部門核實后,由區(功能區)住房部門取消其領取補貼資格。
申請人不如實申報家庭收入和住房情況的,一經發現,立即取消其領取補貼資格,并責令其退還已領取的補貼。情節惡劣的,依法予以處理。
各區(功能區)住房部門每半年應聯同區(功能區)民政部門對申請租賃住房補貼家庭的條件進行復核,不再符合條件的,應取消其享受補貼的資格。
第十三條 各區(功能區)住房部門應加強對享受租賃住房補貼的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檔案管理、報表統計等工作。
第十四條 住房部門、民政部門以及其他有關單位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在租賃住房補貼管理工作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或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依法給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以往有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