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珠海市橫琴新區工作的香港澳門居民個人所得稅稅負差額補貼的暫行管理辦法(修訂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落實執行《廣東省財政廳關于在珠海市橫琴新區工作的香港澳門居民個人所得稅稅負差額補貼的暫行管理辦法》(粵財法〔2012〕93號)(以下簡稱《補貼暫行管理辦法》),吸引港澳高端人才到橫琴創業和發展,進一步促進內地與港澳的經貿交流和人員往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細則,參考港澳兩地的稅制和申報納稅的操作,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 橫琴財政部門負責執行《補貼暫行管理辦法》的工作,包括受理和審核申請,實施以及調整本暫行規定等行政服務事項。
第三條 港澳居民身份定義和身份核實。
一、《補貼暫行管理辦法》第三條所指“香港居民”是指:根據香港特區政府《入境條例》(第115章)規定取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的個人。
二、《補貼暫行管理辦法》第三條所指“澳門居民”是指:根據澳門特區政府第8/1999號法律取得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的個人。
三、港澳居民按《補貼暫行管理辦法》提出補貼申請時,負有舉證其身份的責任,應提供以下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復印件(復印件須注明與原件相符并由申請人簽字):
1、香港居民
(一)由香港特區政府發出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
(二)由中國公安部門發出的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中國籍香港同胞適用)或由外國國家簽發的護照(非中國籍香港同胞適用)。
2、澳門居民
(一)由澳門特區政府發出的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
(二)由中國公安部門發出的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中國籍澳門同胞適用)或由外國國家簽發的護照(非中國籍澳門同胞適用)。
四、同時為港澳兩地雙方居民的個人,其身份應以其向橫琴稅務機關申報中國個人所得稅時所填報的身份為準。同一個人在同一納稅年度不得就不同類別的應稅所得分別以香港居民身份和澳門居民身份申請差額補貼。
五、受理補貼申請的機關有權對申請人的港澳居民身份的真實性進行核查。
(一)可以要求申請人本人到受理機關面談或要求申請人進一步提供資料進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證明文件原件)。
(二)申請人和其個人所得稅申報的身份不相符的,可以將情況與橫琴稅務機關商討和求證。
(三)若發現申請人提出的港澳居民身份認定資料與事實不符,可以拒絕受理申請。
第四條 在橫琴工作的證明。
在橫琴工作的證明資料應根據《補貼暫行管理辦法》第三條所規定的兩類情況,分別提交以下資料:
一、申請人因工作關系而在橫琴任職或受雇的,須提供:
(一)該申請人與在橫琴設立的企業、機構(以下簡稱橫琴雇主)所簽訂的勞動合同;或,該申請人屬由境外雇主派遣的,該申請人的中國境外雇傭公司與橫琴接收企業簽訂的派遣合同和橫琴接收企業發出的任職證明;
(二)由橫琴雇主或橫琴接收企業出具的任職證明函,聲明該申請人在補貼申請的所屬年度在橫琴工作的事實,包括其職稱、崗位、工作職責、于所屬年度實際在橫琴工作及生活的天數是否到達90天等;
(三)橫琴雇主或橫琴接收企業的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四)該申請人屬于在橫琴設立個體戶或個人獨資企業的,提供其個體戶或個人獨資企業的營業執照及稅務登記證,并由申請人出具個人勞務聲明函,聲明該申請人在補貼申請的所屬年度在橫琴工作的事實,包括其工作性質、于所屬年度實際在橫琴的工作及生活天數是否到達90天等。
二、申請人因工作關系而在橫琴提供獨立個人勞務,須提供:
(一)該申請人與在橫琴設立的企業、機構(以下簡稱橫琴服務接受方)所簽訂的勞務合同;
(二)申請人出具個人聲明,說明包括其勞務項目內容、實際在橫琴提供勞務的時間、以及在橫琴工作及生活天數是否到達90天等;
(三)獨立個人勞務的臨時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三、雖有以上第一和第二款,申請人在補貼申請的所屬年度內為多于一個橫琴雇主、橫琴接受企業或橫琴服務接受方工作的,須提供所有相關的勞動合同、派遣合同或勞務合同。
四、受理補貼申請的機關對申請人在橫琴工作的事實存疑的,可以要求申請人進一步提供資料進行核查,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充材料的,決定不予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五條 個人所得稅稅負差額補貼的計算。
《補貼暫行管理辦法》第二條及第三條規定,補貼的金額為在橫琴工作的香港、澳門居民就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所規定的十一項應稅所得按實際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款與其個人所得按照香港、澳門地區稅法測算的應納稅款的差額,詳細說明如下:
一、可以申請補貼的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的定義與范圍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為依據。該應稅所得必須為香港居民和澳門居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以及《內地和澳門特別行政區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在橫琴負有納稅義務的所得。不屬于在橫琴負有納稅義務的所得,不能參與補貼的計算;
二、實際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款,指申請人就一個中國納稅年度(即公歷1月至12月期間內)向橫琴新區地方稅務局申報和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款。申請人需要提供其實際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款的有關證明文件(復印件須注明與原件相符并由申請人簽字)。證明文件至少應包括稅務機關為納稅人開具的完稅證明和納稅清單,以及自行申報納稅人繳納稅款時經稅務機關確認的申報表或由代扣代繳義務人在代扣稅款時經稅務機關確認的申報表或代扣代繳義務人為納稅人開具的應納稅所得額證明。另外,受理補貼申請的機關還可要求申請人提交能證明其應稅項目收入數額的文件,包括工資薪金證明、勞務合同、租賃合同、股息紅利收入決議等;
三、出于計算個人所得按照香港、澳門地區稅法測算的應納稅款(以下簡稱測算稅款)的目的,就每一個中國納稅年度,申請人應在以下兩種方法中選擇其一:
(一)簡易計算方法。
1、對香港居民,測算稅款以該個人按中國個人所得稅法計算的應納稅所得額作為基礎,不考慮應稅所得的類別,一律按照現行香港薪俸稅或利得稅標準稅率15%計算。另外,測算稅款的計算不考慮香港特區政府給予的稅務寬減。
2、對澳門居民,測算稅款以該個人按中國個人所得稅法計算的應納稅所得額作為基礎,不考慮應稅所得的類別,一律按照現行澳門職業稅或所得補充稅最高累進稅率12%計算。另外,測算稅款的計算不考慮澳門特區政府給予的稅務寬減。
(二)綜合計算方法。
在綜合計算方法下,應分別將各個應稅項目作各自的綜合計算。綜合計算將視乎應稅項目的類別,參考港澳稅法的精神,考慮個人狀況、個人免稅額、稅務扣除項目、成本費用支出等以測算稅款。測算稅款應以原始收入(不包括符合免稅條件、港澳雇員以非現金形式或實報實銷的形式獲得的福利)為起點計算。對于工資、薪金項目,其原始收入應該是未扣減每月標準減除費用、社會保險的“五險一金”的個人供款的收入數額。另外,測算稅款的計算不考慮倘有的香港、澳門特區政府給予的稅務寬減。申請人須對支出、扣除項目舉證。
1、除本項第2、3點列明的例外情況外,按現行香港及澳門稅法規定,申請人應根據其應稅所得的類別及實際適用的情況參考下表對應香港或澳門適用的稅種,并按香港或澳門適用的稅法計算測算稅款:
所得類別 | 相應香港適用的稅目 | 相應澳門適用的稅目 |
工資薪金所得 | 稅務條例第8條、第9條、第11B條(薪俸稅) | 第2/78/M號法律(職業稅) |
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 | 稅務條例第14條(利得稅) | 第21/78/M號法律(所得補充稅) |
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 經營、承租經營所得 | 稅務條例第14條(利得稅) | 第21/78/M號法律(所得補充稅) |
勞務報酬所得 | 稅務條例第14條(利得稅) *其中,董事費適用稅務條例第8條、第11B條(薪俸稅) | 第2/78/M號法律(職業稅); 第21/78/M號法律(所得補充稅) |
稿酬所得 | 稅務條例第14條(利得稅) | 第2/78/M號法律(職業稅) |
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 稅務條例第14條(利得稅) | 第21/78/M號法律(所得補充稅) |
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 1998年豁免利得稅(利息收入)令、稅務條例第14條、第26條(利得稅) | 第21/78/M號法律(所得補充稅) |
財產租賃所得 | 稅務條例第5條(物業稅)/稅務條例第14條(利得稅) | 第21/78/M號法律(所得補充稅);第19/78/M號法律(市區房屋稅) |
財產轉讓所得 | 稅務條例第14條(利得稅) | 第21/78/M號法律(所得補充稅) |
偶然所得 | 視乎情況而定 | 視乎情況而定 |
其他所得 | 視乎情況而定 | 視乎情況而定 |
2、在綜合計算香港薪俸稅測算稅款時,應根據香港薪俸稅法規定的扣減項目進行計算,但不可以扣減以下項目:
(1)稅務條例第12條(1)款下之扣減,如專業團體年度會費及個人進修開支等;(2)供養父母及供養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之額外免稅額。
3、在計算香港測算稅款時,不考慮個人入息課稅計算方法。
(三)在按照簡易計算或綜合計算方法計算申請人的測算稅款時,個人所得的歸屬期應以中國的納稅年度為依據,即公歷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在綜合計算方法下,申請人在申請補貼所屬年度在橫琴新區工作或取得收入未滿一個納稅年度的,應自申請人開始在橫琴新區工作或取得收入日起至12月31日止作為計算測算稅款的計算期間。
(四)在綜合計算方法中,換算已以人民幣申報收入額為港幣或澳門幣時,應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適用于當個公歷年度的12月31日的外匯兌換匯率為準。
(五)以綜合計算方法計算測算稅款時,統一按中國的納稅年度為準,并參照最近的香港課稅年度已公布及生效的個人免稅額、稅務扣除項目和稅率計算薪俸稅。如:2014年申請2013年的中國內地個人所得稅稅負差額補貼時,按照2013年1-12月工資薪金收入和香港2013/14課稅年度的免稅額和稅率測算香港薪俸稅稅額。
(六)如申請人有兩處或以上之所得(即申請人在中國境內除有在橫琴工作取得的所得,也有在其他地區工作取得的所得),在綜合計算方法下,測算有關之香港薪俸稅、利得稅、物業稅及澳門職業稅、所得補充稅、市區房屋稅時,應按適用之類別根據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各自合并其兩處或以上所得。有關之稅負差額補貼應按收入比例分攤,即按橫琴收入占合并收入的比例去對稅負差額補貼進行分攤計算。
第二章 受理申請
第六條 橫琴新區財政部門為受理和審批機關。
第七條 受理申請和審批程序。受理期限為5個工作日,橫琴財政部門應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決定,對于申請資料不齊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補正資料。審批期限為60日,橫琴財政部門應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作出審核決定,情況復雜需要延長的,須在審批期滿前告知申請人,審批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橫琴財政部門將批準補貼的項目上報珠海市財政局備案,并將補貼款按國庫集中支付管理規定撥付給申請人。
第八條 受理地點為珠海市橫琴新區財金事務局,每年4月1日至6月30日集中受理上一年度的補貼申請。申請人可登錄“珠海市橫琴新區管理委員會”門戶網或直接到橫琴新區財金事務局領取申請表格,然后前往橫琴新區財金事務局提交書面材料和申請書。
第九條 《補貼暫行管理辦法》第七條的申請資料具體如下:
一、香港居民申請人需提交《在珠海市橫琴新區工作的香港澳門居民個人所得稅稅負差額補貼申請表(香港居民申請人專用表格)》;澳門居民申請人需提交《在珠海市橫琴新區工作的香港澳門居民個人所得稅稅負差額補貼申請表(澳門居民申請人專用表格)》。
二、選擇綜合計算方法的香港居民申請人必須另外提交由香港注冊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稅務測算報告,以及《模擬香港報稅表 - 個別人士》;選擇綜合計算方法的澳門居民申請人必須另外提交由澳門注冊會計師事務所、澳門注冊核數師或澳門注冊會計師出具的稅務測算報告,并按照收入類別填寫《澳門居民申請人專用表格》上列明需要提交的附表、《模擬澳門所得補充 - A稅組收益申報書》及/或《模擬澳門職業稅 - M/5格式附件A申報書》。稅務測算報告的內容應包括:納稅人(即申請人)的基本狀況、應稅所得項目和金額、可扣減應納稅所得項目和金額的項目及金額、個人免稅額,并演示詳盡的稅款測算過程。該測算報告必須同時具備納稅申請人簽署和該會計師事務所或個人執業核數師/會計師的印章或簽署。會計師應根據申請人提交的相關材料信息并根據香港和澳門的稅法規定,作具體的稅務測算,并說明其具體工作流程。申請人對所有個人資料負有舉證責任。
三、按本暫行規定第三條第三款列舉的香港、澳門永久居民身份證明文件。
四、按本暫行規定第四條列舉的在橫琴工作的證明文件。
五、申請人取得的所得是工資、薪金所得或個人勞務報酬以外的所得的,能夠證明為本暫行規定第五條第二款所指的所得的相關合同、證照和有效文件。
六、本暫行規定第五條第二款的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資料。
七、申請人本人在中國內地開戶的銀行賬號資料。
八、書面授權委托書(由代理人為申請人提交申請的適用)。
九、審批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相關資料。
第十條 審批機關對申請人所提供資料負有保密責任。審批機關可以將申請人提供的資料提供予其他中國政府機關查閱,但僅限于出于核實補貼申請資料及發放補貼的目的。
第三章 管理、審核與執行
第十一條 申請人應當如實提供申報材料,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有效性負責,并在申請表上作出聲明。以復印件形式提交的所有文件須注明與原件相符并由申請人簽字。審批機關可以在已發放補貼后的三個年度內對補貼個案進行抽查,申請人需要配合并提供補充資料。
第十二條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資料必須真實有效,存在騙取補貼行為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予以處理。
第十三條 為申請人出具虛假任職證明函或服務證明函的單位,一經查實而且該單位無法提供合理解釋的,審批機關可拒絕同一單位對該申請人或其他申請人作出的證明函。
第十四條 為申請人出具缺乏事實依據的稅務測算報告的注冊會計師事務所或以個人名義執業的注冊核數師或注冊會計師,一經查實而且該事務所或個人無法提供合理解釋的,審批機關可拒絕同一事務所對該申請人或其他申請人出具的稅務測算報告。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五條 申請人在提出申請所屬年度已經享受由廣東省、珠海市或橫琴新區發布的其他個人所得稅優惠或補貼政策的,不得同時享受本暫行規定所述的差額補貼。
第十六條 審批機關可根據實際情況適時修改或中止本暫行規定。
第十七條 本暫行規定由橫琴新區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暫行規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實施,試行三年。
《關于印發橫琴新區實施〈廣東省財政廳關于在珠海市橫琴新區工作的香港澳門居民個人所得稅稅負差額補貼的暫行管理辦法〉的暫行規定的通知》(珠橫新管〔2014〕8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