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單位在報送環評文件時應提供的公眾參與材料
建設單位在報送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時,應當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供以下公眾參與材料:
(一)向公眾發布信息公告的證明材料
1、受項目影響居民點張貼布告的照片和布告的原件。
2、在建設項目所在地公共媒體上發布公告的,應根據媒體的種類提供公告復印件、VCD光盤或公告的網站鏈接方式等。
3、公開發放包含有關公告信息的印刷品的,應提供接收印刷品的公眾的簽名和其居住地或所在單位等相關情況以及印刷品一份。
4、采用其他便利公眾知情的信息公告方式的,應提供相應的查證材料和查證方法。
(二)公眾反饋意見的相關材料
1、采用問卷調查方式征求公眾意見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中應附具參與問卷調查的公眾的情況(如姓名、居住地、職業、聯系方式等),以及持反對意見公眾的調查問卷復印件。
2、采用咨詢專家意見方式征求公眾意見的,應提供具有專家簽名或咨詢單位公章的書面回復意見。
3、采用座談會、論證會或聽證會等形式征求公眾意見的,應提供座談會會議紀要、論證結論或聽證筆錄。
4、可能造成跨市(或縣)環境影響的建設項目,應附具有關市(或縣)政府或環保部門的書面意見。
5、應附具對公眾反饋意見采納或不采納的說明。
(三)刻錄有環評文件及其簡本電子版的光盤。
(四)對于未批先建項目,其補辦環評文件中需有說明項目建成以來群眾投訴情況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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