橫琴新區產業項目出讓用地監管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產業項目用地出讓后的監管,促進節約集約用地,嚴格履行招商引資協議和土地出讓合同的相關約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珠海市土地管理條例》、《珠海經濟特區橫琴新區條例》規定,結合橫琴新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符合橫琴新區產業準入條件,經簽訂招商引資協議,以出讓方式在橫琴新區范圍內取得國有建設用地的產業項目單位。本辦法所稱的出讓用地監管,是指對產業項目用地單位取得用地后的開發建設和履約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第三條 橫琴新區實行產業項目出讓用地履約保證金制度。產業項目用地單位按用地掛牌起始價的30%繳納出讓用地履約保證金,履約保證金由競買保證金轉繳。已簽訂招商引資協議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產業項目用地單位的履約及監管內容在國有建設用地出讓合同中約定。
第四條 出讓用地履約保證金按以下規定返還:用地單位取得樁基工程施工許可證,按約定時間開工建設的,返還出讓用地履約保證金的30%;用地單位取得主體工程施工許可證,按約定時間施工達到建設標高±0.00以上的,返還出讓用地履約保證金的50%;用地單位按約定時間完成全部單體封頂的,返還出讓用地履約保證金的20%。招商引資協議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五條 出讓用地履約保證金按以下規定抵扣:項目建設未按約定時間樁基開工、施工達到建設標高±0.00、全部封頂的,用地單位按土地出讓合同約定需支付違約金,應支付的違約金款項從出讓用地履約保證金中抵扣。樁基工程開工違約的,抵扣不超過出讓用地履約保證金的30%;主體工程達到建設標高±0.00以上違約的,抵扣不超過出讓用地履約保證金的50%;全部單體封頂違約的,抵扣不超過出讓用地履約保證金的20%。抵扣用地履約保證金不夠支付違約金的,另行追繳。出讓用地履約保證金抵扣應支付違約金后仍有剩余的,返還剩余部分。
第六條 橫琴新區管委會對提前開、竣工的產業項目用地單位給予獎勵。獎勵辦法由橫琴新區財金事務局另行制定。
第七條 因不可抗力或政府原因導致項目建設不能按期樁基開工、施工達到建設標高±0.00、全部封頂的,產業項目單位應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申請建設時間相應順延。經核實批準后,順延項目建設的時間。
第八條 橫琴新區實行產業項目用地產權分階段管理制度。用地單位全額繳納土地出讓金和出讓用地履約保證金后,頒發國有建設用地批準書,批準書載明項目開發建設的履約要求和用地產權登記的限制條件。用地單位完成投資達總投資額的50%(不含地價)或完成建設面積達總建筑面積50%的,解除用地產權登記限制。用地單位在建設完成全部單體封頂前,用地抵押融資須經橫琴新區管委會核準,所獲資金應當全部用于本項目建設。用地單位就產業項目用地申請辦理房地產權初始登記和抵押登記時,應經橫琴新區規劃國土局核準并出具相關意見,房地產登記部門方可辦理相關登記。
第九條 橫琴新區實行產業項目用地退出制度。
用地單位延遲樁基開工或施工達到建設標高±0.00超過180天的,解除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扣除土地出讓合同的定金后退還剩余的土地出讓價款(不計利息),返還已繳納批后監管履約保證金的70%,注銷國有建設用地批準書,終止供地。用地單位的前期投入不予補償。
用地單位延遲完成全部單體封頂超過360天的,橫琴新區有權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給予用地單位適當補償,但全部補償金額(含地上已建建筑物和其他投入的補償)不得超過土地出讓價款與出讓用地履約保證金之和的90%。
第十條 橫琴新區實行產業項目規劃報建方案預審。
產業項目用地招商時,招商意向單位應根據城市規劃要求編制項目規劃設計方案,明確建設內容、建設指標與建筑形式,由新區規劃國土局進行預審后,擇優選取方案納入用地出讓掛牌文件,取得用地的項目單位應當按照納入掛牌文件的方案建設,如項目用地單位需調整方案,則其修改周期不得影響項目建設按約定日期開工。
第十一條 用地單位的開發建設和履約情況,納入橫琴新區誠信建設體系。
第十二條 負責出讓用地監管工作的部門和職責
橫琴新區管委會成立出讓用地監管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研究和決策涉及出讓用地監管工作的重大問題。
橫琴新區規劃國土局負責出讓用地監管的日常工作。
橫琴新區公共建設局負責核實項目建設進度。
橫琴新區統籌發改委負責核實項目的投資強度、投資總額。
橫琴新區產業發展局負責核實招商引資協議中約定的其他事項。
橫琴新區行政服務促進局負責核實項目建設未按期樁基開工、施工達到建設標高±0.00、全部封頂是否屬于不可抗力或政府原因。
橫琴新區財金事務局負責管理出讓用地履約保證金。
市房地產登記中心依據本辦法規定協助審核出讓用地產權的初始登記、抵押登記。
第十三條 本辦法頒布實施前已取得用地的產業項目單位,未按規定時間建設的,按本辦法規定和閑置土地處置辦法處置,并與橫琴新區規劃國土局簽訂補充協議,納入本辦法進行監管。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橫琴新區規劃國土局負責解釋,自頒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