橫琴新區國有土地價格管理規定(修訂版)
第一條 為規范橫琴新區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完善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橫琴新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國有土地價格,指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價格和有償劃撥價格,其土地開發程度達到七通一平,即宗地紅線外通路、通電、給水、排雨水、排污水、通訊、通燃氣和宗地紅線內土地平整,本規定另有規定或土地使用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條 在橫琴新區范圍內出讓、劃撥和臨時使用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價格依據本規定確定。
第四條 國有土地價格的計收以公布的基準地價為基礎,各土地用途(類別)的計收標準見土地用途(類別)修正系數表(附件1)。國有土地價格的計算標準以人民幣為結算單位;用外幣支付的,按支付當日結算銀行公開掛牌的外匯買賣中間價折合人民幣計算。
第五條 經批準采取無償劃撥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權的,以現狀供地,涉及的宗地紅線外通路、通電、給水、排雨水、排污水、通訊、通燃氣和宗地紅線內土地平整的土地開發費及征地補償費等費用由用地單位承擔。
第六條 旅游用地項目用地按現狀供地,涉及的宗地紅線外通路、通電、給水、排雨水、排污水、通訊、通燃氣和宗地紅線內土地平整的土地開發費由用地單位承擔。
第七條 供地時未達到合同約定的場地平整條件,由項目方自行承擔的,土地平整后按用地面積150元/平方米的標準補償用地單位。
第八條 用地容積率小于或等于1.0的,按用地面積計價;用地容積率大于1.0的,按計容積率建筑面積計價,本規定另有規定或土地使用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九條 商服用途的建筑物須進行樓層修正(見附件2)。
第十條 低密度居住用地按以下規定和標準計收地價:
(一)低密度居住用地的容積率小于或等于1.1時,其地價標準按住宅基準地價的2倍計收,按用地面積計價。
(二)其他居住用地內不得建別墅和聯體式別墅,只能建5層以上住宅。
第十一條 游艇碼頭用地占用海(河)岸線的,按占用岸線的長度每米加收15000元。
第十二條 橫琴島臨海岸線(磨刀門水道、馬騮洲水道、契辛峽、十字門水道、夾馬口、橫琴灣、大東灣及南海)的臨水建設用地單價在其用途基準地價的基礎上加價15%,臨河岸線(匯金灣、天沐河、深井灣-石欄洲水道)的臨水建設用地單價在其用途基準地價的基礎上加價10%。文化創意產業用地、科教研發產業用地、高新技術產業用地除外。
臨水建設用地是指臨水道或海岸線的首宗建設用地。
第十三條 具有下列情形的,不計收地價:
(一)《房產測量規范》規定不計算建筑物面積的建筑物、構筑物;
(二)建筑物設計標高在±0.00以下的部分(商服用途除外);
(三)市政設施中的道路、廣場、排洪渠、走廊、公廁、公用綠地和公園用地;
(四)電力設施項目的輸變電站(所)、制冷站、加氣站、抽水泵房用地超出容積率1.0部分的建筑面積。
(五)建筑物架空層(別墅除外)、消防通道、避難層、公共使用的圍廊等部分;
(六)寬度不大于6米(用于公共交通的部分寬度不小于4米),凈空高度不小于2.5米的有蓋步行空間和寬度不大于4米(用于公共交通的部分寬度不小于2米),凈空高度不小于2.5米的有蓋步行廊道等公共步行空間;
(七)用于公共交通功能的通行型公共空間中地上部分和滿足《珠海市城市規劃技術標準與準則》中有關地下室規定的情況下的地下部分。
(八)經政府同意,作為地下空間連接通道供公眾使用的部分。
第十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計收地價時給予優惠:
(一)地下商業建筑面積不計容積率;地價在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之前,按掛牌出讓時公布施行的基準地價標準經商服用途地下建筑物樓層修正后計算(商服用途地下建筑物樓層修正系數表見附件3;掛牌出讓時公布施行的基準地價標準中商服用途建筑物未采用樓層修正的,按掛牌出讓時的有關規定或土地出讓合同約定執行);竣工驗收階段補繳地價標準按用地單位申請竣工驗收時公布施行的基準地價標準經商服用途地下建筑物樓層修正后計算;
(二)用地單位設計方案報批的地下停車場不能滿足停車位要求時,經批準后在地面以上建造的室內停車建筑可不計入容積率。
第十五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評估價格作為地價計收標準:
(一)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和公有經濟成分占主導地位的公司、企業、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涉及土地使用權轉讓的;
(二)經批準同意改變土地權屬來源、土地用途或規劃條件,需補繳地價的;
(三)法律法規或其他部門明確規定應采用評估價格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 符合《粵澳合作框架協議》,經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于2014年4月推薦進入橫琴粵澳合作產業園的33個產業用地項目,在2015年12月31日前進行項目用地掛牌出讓的,用地掛牌起始地價按2013年公布的基準地價標準執行;在2015年12月31日之后進行項目用地掛牌出讓的,用地掛牌起始地價按新公布的地價管理規定執行,政策另有規定或約定的除外。
第十七條 農貿市場用地不得分割轉讓。
第十八條 經批準使用的臨時用地地價,每年按批準用途價格標準的3%計收。
第十九條 綜合體用地中,合同未規定或無法確定辦公和酒店用地比例的,辦公和酒店用地的比例各按辦公酒店用地總建筑面積的一半確定。
第二十條 地價款應在用地使用合同、協議簽訂(未簽訂用地使用合同、協議的,在《地價款繳交通知書》送達)之日起一年內付清。延期付款的,按日加收違約金額3‰的違約金,逾期竣工的,從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按日加收合同金額3‰的違約金,用地使用合同或地價款繳交通知書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實施后,區管委會可根據土地市場價格變動情況及產業政策對其進行調整并頒布施行;基準地價原則上每年調整一次。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執行過程中遇到未及情形的,由區規劃國土局收集后提交區管委會研究決定。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2015年8月1日起執行。區管委會已頒布的其它地價規定與本規定相抵觸的,以本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