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橫琴新區企業信用信息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企業信用信息征集、披露、使用和管理,構建誠實守信的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根據《廣東省企業信用信息公開條例》、《珠海經濟特區商事登記條例》和《珠海市信用信息管理辦法(試行)》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橫琴新區范圍內對企業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使用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企業信用信息,是指國家機關以及經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機關及公共事務組織)、金融機構在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的有關企業信用狀況的信息。
第三條 企業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使用和管理,應當遵循合法、客觀、公正、及時的原則,依法保守國家秘密,保護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第四條 鼓勵、表彰和扶持誠實守信的行為,嚴厲打擊逃廢銀行債務、制假售假、偷逃騙稅、商業欺詐等失信的行為,建立健全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
第五條 橫琴新區管理委員會負責領導和組織橫琴新區范圍內企業信用信息的管理工作。
橫琴新區行政服務促進局負責統籌協調監督工作,負責信用信息管理平臺應用系統、基礎性數據庫、信息網絡的規劃和建設。
機關及公共事務組織按照各自職責,開展企業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和使用工作,提供企業信用信息查詢服務。
橫琴新區廉政辦公室將企業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納入行政效能監察,保障企業信用信息管理的規范與高效。
第六條 機關及公共事務組織重點記錄企業市場準入、納稅、信貸、合同履行、產品和工程質量、食品藥品安全、進出口、社會保障、知識產權保護等相關信用信息,建立健全企業信用信息數據庫和企業信用檔案,做好企業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七條 企業信用信息的基本類別包括企業的基礎信息、資質和許可信息、良好信用信息、提示信用信息和警示信用信息。
第八條 企業基礎信息包括:
(一)商事登記的基本情況;
(二)組織機構代碼;
(三)在銀行機構開立基本賬戶信息;
(四)行政機關依法登記的其他有關企業身份的信息。
第九條 企業良好信用信息包括:
(一)市級及以上機關、行業組織評定的守信企業記錄;
(二)商標被認定為“中國馳名商標”或者省級著名商標;
(三)產品獲得省級以上名牌產品稱號(并在有效期內),或獲得國家、省、市級政府質量獎項的記錄;
(四)市級及以上評定的信用管理貫標企業和省、市評定的信用管理示范企業的記錄,被評為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的記錄;
(五)獲得稅務部門納稅信用等級A級的記錄,金融機構評定AA+及以上信用等級,獲得海關評定A類及以上企業的記錄,獲得出入境檢驗檢疫企業信用管理評定A級記錄,市級建設部門認可的AAA級誠信等級記錄,市級及以上交通運輸部門認可的優良等級誠信記錄;
(六)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受到區級及以上人民政府、行業組織表彰記錄,獲得省、市科技成果獎、科技進步獎、安全生產獎、文明稱號的記錄;
(七)法律、法規、規章、市級及以上政府規范性文件和上級部門規范性文件規定可以記錄的其他良好信用信息。
第十條 企業提示信用信息包括:
(一)未通過行政機關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記錄;
(二)同年受到兩次以上罰款處罰(簡易處罰除外),或初次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或者責令停產停業、暫扣營業執照等行政處罰的記錄;
(三)納稅人被稅務機關認定為“非正常戶”的記錄,拖欠工資、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四)不依法簽訂或履行勞動合同的記錄,不依法開展集體協商、簽訂和履行集體合同的記錄,發生一般產品質量安全或生產安全事故的記錄;
(五)法院認定的被執行人的一般失信行為記錄;
(六)法律、法規、規章、市級及以上政府規范性文件和上級部門規范性文件規定可以記錄的其他提示信用信息。
第十一條 企業警示信用信息包括:
(一)因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受到行政處罰且情節嚴重,或拒不執行生效處罰決定的記錄;
(二)因逃廢債務被銀行業協會聯合制裁的記錄,依法被認定偷逃稅、騙稅和抗稅的記錄;
(三)拒不支付工程款、拒不支付工人工資、拒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四)拒不執行司法機關的生效判決、裁定或仲裁機構仲裁裁決的記錄;
(五)惡意拖欠公共事業服務費用且情節嚴重的記錄;
(六)因生產經營活動中的不當行為,引發集體上訪或群體性事件的記錄;
(七)制售假冒偽劣產品,侵犯知識產權,在國家、省、市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中被確定為不合格批次的記錄;
(八)因違法行為被行政機關撤銷或吊銷許可證、營業執照的記錄;
(九)被依法認定的商業賄賂行為記錄;
(十)法律、法規、規章、市級及以上政府規范性文件和上級部門規范性文件規定可以記錄的其他警示信用信息。
第十二條 企業行政許可資質信息是指市場主體獲得的行政許可和資質認定的信息,具體包括:行政許可或資質證書編號、名稱、等級、序列、專業、資質內容或許可范圍、發證日期、發證單位、有效時間、失效時間等。
第十三條 企業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董事、主要股東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下列信息,記入企業警示信用信息:
(一)正在被執行刑罰的,或者因犯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未滿五年的;
(二)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企業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并對該企業負有個人責任,自該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滿三年的;
(三)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并負有個人責任,自該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滿三年的;
(四)有行業禁入的情況,禁入期限屆滿后未滿三年的;
(五)被依法認定為偷逃稅費、存在商業賄賂和單位受賄的記錄;
(六)企業存在未執結的債務,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人民法院作出限制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董事、監事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出境的情形;
(七)欠稅人民幣200萬元及以上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
(八)法律、法規、規章、市級及以上政府規范性文件和上級部門范性文件規定可以記錄的其他警示信用信息。
第十四條 金融機構和行業組織應當及時向相關機關及公共事務組織提供企業信用信息,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除外。
社會中介機構和其他組織可以向相關機關及公共事務組織提供本企業或其他企業的信用信息,并應當提供原始證明材料。
第十五條 機關及公共事務組織應當于企業信用信息產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企業信用信息錄入信用信息管理平臺應用系統。
第十六條 信息提供方自行負責審核各自提供的企業信用信息,確保企業信用信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第十七條 所提供的企業信用信息變更或失效的,信息提供方應當在變更或失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機關及公共事務組織提出更新或撤銷的書面意見,并應當提供原始證明材料。
機關及公共事務組織收到信息提供方的書面意見和原始證明材料后,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完成更新或撤銷。
第十八條 企業的以下信息應按照廣東省和珠海市有關規定予以公開披露:
(一)企業的基本登記事項、組織機構代碼;
(二)企業取得行政許可的情況;
(三)企業產品、服務、管理體系的認證情況和商標認定情況;
(四)企業產品質量的抽查、檢驗、檢疫和檢測情況;
(五)企業年度報告(年度審計)、審核情況和企業社會保險登記年檢情況;
(六)企業拖欠社會保險費和行政事業性費用的情況;
(七)企業拖欠、騙取、偷逃稅款的情況;
(八)企業違法用工、拖欠員工工資等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的查處情況;
(九)企業重大質量、安全生產、環境污染等事故的責任追究情況;
(十)生效的行政處罰記錄(簡易處罰除外);
(十一)其他依法應當公開的企業信用信息。
企業良好信用信息可公開披露,其他信用信息由信息提供方確認后可向社會公開。
第十九條 機關及公共事務組織、金融機構可以通過企業信用信息系統,查詢企業信用信息,實現企業信用信息的互通與共享。
第二十條 企業、個人和社會組織可以通過信息披露平臺或者憑身份證明原件向相關機關及公共事務組織提交書面申請的方式,查詢企業信用信息。
企業、個人和社會組織向相關機關及公共事務組織書面申請查詢企業信用信息的,相關機關及公共事務組織應當當場提供或者答復;不能當場提供或者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供或者答復。
機關及公共事務組織提供企業信用信息查詢服務,不得收費。
第二十一條 機關及公共事務組織應當通過信息公示平臺披露企業信用信息。只適宜通過查詢方式披露的企業信用信息,應由信息提供方確認。
第二十二條 行政機關在政府采購、招標投標、政府資金扶持、政府購買服務、招商引資、企業資質等級評定以及表彰評優等工作中,應當查閱企業信用信息,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優惠扶持擁有良好信用信息記錄的企業。
第二十三條 企業信用信息的披露和共享,相關部門和個人應當采取信息保密措施,并保證其所掌握的信用信息的安全。
企業信用信息使用管理過程中要保證企業信用信息真實可靠,非經法定程序,不得隨意改動企業信用記錄。
第二十四條 企業基礎信息披露至企業終止之日起滿3年止。企業資質和許可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公開披露至有效期屆滿止,提示信用信息和警示信用信息自不良信用行為或事件終止之日起披露3年。企業信用信息披露期限屆滿的,應當終止披露,轉為檔案保存。
企業提示信用信息、警示信用信息屬于可以修復的,可以通過實質性整改措施進行修復,經原信息提供方認可,可以縮短其披露期限,但披露期限最短不得少于1年。
法律、法規和規章對企業信用信息披露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五條 被征信企業認為相關機關及公共事務組織披露的信息與事實不符,或者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披露的,可以書面形式向相關機關及公共事務組織提出異議申請,并提交相關證據。
第二十六條 機關及公共事務組織應當在收到異議申請后2個工作日內進行核查。經核查,異議信息屬信用信息系統信息處理過程中造成的,應當立即更正;屬信息提供方引起的,應當通知信息提供方進行核查。信息提供方應當在收到核查通知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
第二十七條 機關及公共事務組織處理異議申請期間,應當對異議信息予以標注,并在5個工作日內按下列情況進行處理:
(一)異議信息經核實確有錯誤的,應當及時予以更正或撤銷,并在原披露的范圍內予以公告;
(二)異議信息經核實無誤的,應當通知被征信企業。被征信企業仍持有異議的,可以在信息披露和使用時標明被征信企業的異議及理由;
(三)異議信息無法核實真實性,無法按照被征信企業提交的資料進行修改的,允許被征信企業在其信用記錄中對相關內容增加附注聲明。
第二十八條 機關及公共事務組織在收到被征信企業的異議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不作答復的或者與被征信企業就異議內容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被征信企業可以申請行政服務促進局對異議信息直接作出審查和處理,信用信息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決定。
第二十九條 企業信用信息系統發生重大運行故障或者事故、保密信息嚴重泄露以及其他重大事件的,行政服務促進局應當及時處理,并向橫琴新區管理委員會報告。
第三十條 機關及公共事務組織應當公開下列事項,接受社會監督:
(一)信用信息的征集規范和披露期限;
(二)信用信息服務的方式;
(三)異議信息處理程序;
(四)其他需要公開的事項。
第三十一條 任何組織或個人認為征信活動侵犯其合法權益,或者存在其他違法行為的,可以通過網絡、電話或書面形式向行政服務促進局投訴。行政服務促進局受理投訴后,應當及時進行核查,并應當于受理之日起30日內將核查結果書面答復投訴人。
第三十二條 機關及公共事務組織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行政服務促進局責令限期改正,并通知機關及公共事務組織按照人事管理權限給予行政處分:
(一)以不正當手段征集企業信用信息的;
(二)編造、篡改企業信用信息的;
(三)不按規定披露或者使用企業信用信息的;
(四)拒絕受理企業、個人和社會組織查詢申請的;
(五)違反規定收取費用的;
(六)企業信用信息系統發生重大事故和重大事件不及時報告的;
(四)違反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三條 信息提供方未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提供企業信用信息,或者提供虛假企業信用信息,或者未及時對異議信息進行核查的,由相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涉嫌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機關及公共事務組織、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違法征集、披露、使用和管理企業信用信息的,由相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涉嫌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鼓勵個人及組織依法組建行業協會,發揮行業協會的自律作用,促進信用服務業的發展。
第三十六條 機關及公共事務組織、金融機構信用信息征集、披露、使用和管理行為參照本辦法執行,法律、法規、規章、市級以上政府規范性文件和上級部門規范性文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