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久久|久久毛片网|h成人在线|9久热这里只有精品免费|国产精品一国产精品

首页 >> 法律法規 >> 國家法律法規 >>民用航空運輸銷售代理業管理規定
详细内容

民用航空運輸銷售代理業管理規定

時間:2016-03-16   作者:企優金牌商務  【原創】       閱讀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維護民用航空運輸市場秩序,保障公眾、民用航空運輸企業和民用航空運輸銷售代理人的合法權益,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為民用航空運輸企業代理客貨運輸銷售業務的民用航空運輸銷售代理業。
第三條 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定義:
(一)民用航空運輸銷售代理業(以下簡稱空運銷售代理業),是指受民用航空運輸企業委托,在約定的授權范圍內,以委托人名義代為處理航空客貨運輸銷售及其相關業務的營利性行業。
(二)民用航空運輸企業,是指使用民用航空器經營運送旅客、行李、貨物、郵件的企業。
(三)民用航空運輸銷售代理人(以下簡稱銷售代理人),是指從事空運銷售代理業的企業。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運輸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民航行政主管部門),是指中國民用航空總局。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運輸地區行政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民航地區行政管理機構),是指中國民用航空地區管理局。
第四條 空運銷售代理業按照代理業務范圍,分為下列兩類:
(一)一類空運銷售代理業,經營國際航線或者香港、澳門、臺灣地區航線的民用航空運輸銷售代理業務。
(二)二類空運銷售代理業,經營國內航線除香港、澳門、臺灣地區航線外的民用航空運輸銷售代理業務。
第五條 管理空運銷售代理業,遵循下列原則:
(一)滿足社會需求,方便公眾,合理布局銷售代理網點;
(二)保護正當競爭,促進提高服務質量。
第六條 銷售代理人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接受民航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民航地區行政管理機構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 設立條件
第七條 銷售代理人應當依法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資格。
第八條 銷售代理人的注冊資本數額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經營一類空運銷售代理業務的,注冊資本不得少于人民幣一百五十萬元;
(二)經營二類空運銷售代理業務的,注冊資本不得少于人民幣五十萬元。
銷售代理人每增設一個分支機構或者一個營業分點,應當增加注冊資本人民幣五十萬元。
兼營空運銷售代理業務的銷售代理人,其專門用于銷售代理業務的資本數額應當符合上列要求。
第九條 銷售代理人應當具備下列營業條件:
(一)有固定的獨立營業場所;
(二)有電信設備和其他必要的營業設施;
(三)有民用航空運輸規章和與經營銷售代理業務相適應的資料;
(四)有至少三名取得航空運輸銷售人員相應業務合格證書的從業人員。
第十條 外國法人或者外國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并具備本規定各項設立條件的,經民航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營一類空運銷售代理業務;經民航地區行政管理機構批準,可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營二類空運銷售代理業的貨運銷售代理業務。

第三章 審批登記程序
第十一條經營空運銷售代理業務,應當按照下列程序申請:
(一)經營一類空運銷售代理業務,應當向民航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書面申請;
(二)經營二類空運銷售代理業務,應當向營業機構所在地的民航地區行政管理機構提交書面申請。
第十二條 申請經營空運銷售代理業務,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申請書;
(二)企業章程;
(三)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簡歷及銷售業務人員名冊;
(四)營業設施和電信設備情況;
(五)驗資證明;
(六)經濟擔保證明;
(七)航空運輸銷售人員相應業務合格證書的影印件;
(八)民用航空運輸企業出具的委托代理意向書;
(九)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資料。
申請經營一類空運銷售代理業貨運銷售代理業務的,并應當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認可證書》影印件。
第十三條 民航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民航地區行政管理機構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應當依照本規定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
申請人符合從事空運銷售代理業的條件的,民航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民航地區行政管理機構應當向申請人核發相應的空運銷售代理業務經營批準證書。
空運銷售代理業務經營批準證書的有效期限為三年。
第十四條 銷售代理人賃民航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民航地區行政管理機構核發的空運銷售代理業務經營批準證書,向營業機構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企業登記手續。
第十五條 經營空運銷售代理業務的銷售代理人,其年度代理銷售量連續二年均超過本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的最低標準二倍以上,并在該二年內未受本規定罰款、停業整頓處罰的,可以申請設立分支機構或者營業分點。
第十六條 銷售代理人設立分支機構或者營業分點經營空運銷售代理業務的,應當按本規定另行申請其分支機構或者營業分點的空運銷售代理業務經營批準證書。
銷售代理人對其分支機構或者營業分點的營業行為,應當承擔責任。
第十七條 民航行政主管部可以根據民用航空運輸市場宏觀供求情況,決定在規定期限內停止受理經營空運銷售代理業務的申請。
民航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前款規定作出的決定,應當予以公告。

第四章 營運管理
第十八條 民用航空運輸企業和銷售代理人在委托代理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守民航行政主管部門的規章,防止業務差錯和人為原因造成的運輸等級事故,維護公眾利益。
第十九條 銷售代理人應當在獲準的代理業務類別范圍內經營民用航空運輸銷售代理業務。
第二十條 銷售代理人可以在獲準的代理業務類別范圍內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有經營權的任何民用航空運輸企業簽訂空運銷售代理合同,從事民用航空運輸銷售代理經營活動。
民用航空運輸企業或者銷售代理人在委托代理經營活動中,不得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
第二十一條 銷售代理人與民用航空運輸企業按照平等互利原則,協商確定空運銷售代理手續費標準,但是民航行政主管部門和物價主管部門規定法定標準的除外。
銷售代理人應當在其營業地點公布各項營業收費標準,并將此標準報核發空運銷售代理業務經營批準證書的民航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民航地區行政管理機構備案。
第二十二條 銷售代理人和民用航空運輸企業應當嚴格履行雙方簽訂的空運銷售代理合同。
銷售代理人應當將空運銷售代理合同報核發空運銷售代理業務經營批準證書的民航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民航地區行政管理機構備案。
第二十三條 銷售代理人在經營一類空運銷售代理業的客運銷售代理業務時,應當使用空運銷售代理業的專用發票。
第二十四條 銷售代理人應當按年度將其經營情況報核發空運銷售代理業務經營批準證書的民航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民航地區行政管理機構備案。
兼營空運銷售代理業務的銷售代理人,應當將經營空運銷售代理業務的收支,獨立設立帳號和設置帳薄。
第二十五條 銷售代理人必須遵守國家關于航空運輸價格和運輸銷售代理服務費用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銷售代理人不得將航空運輸票證轉讓他人代售或者在未登記注冊的營業地點填開航空運輸票證。
第二十七條 銷售代理人在空運銷售代理業務經營批準證書有效期滿后繼續從事該項代理業務的,應當在經營批準證書有效期滿前一個月向核發空運銷售代理業務經營批準證書的民航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民航地區行政管理機構書面申請換領空運銷售代理業務經營批準證書。
銷售代理人未按前款規定申請換領經營批準證書的,其空運銷售代理資格自經營批準證書有效期屆滿時自動喪失。
第二十八條 銷售代理人年平均代理銷售量未達到下列最低標準的,不予換發空運銷售代理業務經營批準證書:
(一)從事一類空運銷售代理業者,代理客運銷售量二千人次客票或者代理貨運銷售量一百噸;
(二)從事二類空運銷售代理業者,代理客運銷售量五千人次客票或者代理貨運銷售量二百噸。
銷售代理人所在地區僅有該銷售代理人,且該銷售代理人服務質量優良、核發空運銷售代理業務經營批準證書的民航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民航地區行政管理機構認為仍有設立必要的,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二十九條 民用航空運輸企業不得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或者個人簽訂空運銷售代理合同:
(一)該單位或者個人未取得空運銷售代理業務經營批準證書的;
(二)該單位或者個人的營業執照的經營范圍內未登記有空運銷售代理業務的。
第三十條 銷售代理人被撤銷空運銷售代理業務經營批準證書或者其經營批準證書失效的,民用航空運輸企業應當立即終止履行與其簽訂的空運銷售代理合同。

第五章 罰 則
第三十一條 銷售代理人違反本規定的,由民航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民航地區行政管理機構給予下列處罰:
(一)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二十四條的,處以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未在限期內改正或者在半年內再次違反的,處以三天至十五天停業整頓。
(二)違反本規定第十九條、第二十三條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以人民幣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未在限期內改正或者在半年內再次違反的,處以七天至三十天停業整頓。
(三)違反本規定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的,除責令其向受害者賠償經濟損失外,處以人民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或者并處十五天至九十天停業整頓;情節嚴重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在二年內發生同一違法行為達三次的,撤銷空運銷售代理業務經營批準證書。
第三十二條 銷售代理人被撤銷空運銷售代理業務經營批準證書的,由民航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民航地區行政管理機構建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或者變更其營業執照。
第三十三條 對無空運銷售代理業務經營批準證書而非法經營民用航空運輸銷售代理業務的,由民航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民航地區行政管理機構取締其非法經營、沒收其非法所得,并處以人民幣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 民用航空運輸企業違反本規定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二款、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的,由民航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民航地區行政管理機構責令其立即糾正,并處以人民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當事人對民航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民航地區行政管理機構依據本規定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民航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復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中國民用航空總局根據本規定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八條 本規定由中國民用航空總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關于加強民航空運銷售代理審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民航各地區管理局:
    根據《國務院關于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4〕16號),為加強在過渡期內對航空運輸銷售代理的行政審批管理,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以下簡稱許可法)的規定,切實做到依法行政,現對民航空運銷售代理行政審批管理工作明確要求如下:
一、各管理局應當嚴格按照許可法和《民用航空運輸銷售代理業管理規定》(民航總局令第37號)的要求做好民航空運銷售代理的行政審批及監督檢查。在受理和承辦二類空運銷售代理資格審批事項時,將審批依據、條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資料目錄和申請書示范文本等在辦公場所公示,便于申請人知悉、咨詢和申請。
申請人要求對公示的內容予以說明、解釋的,承辦人員應當向申請人說明、解釋,提供準確、可靠的信息。,
二、對于申請事項不屬于職權范圍的,承辦部門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申請人的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承辦部門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受理申請或者不予受理申請,承辦部門應當出具加蓋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三、各管理局應當自受理經營民航空運銷售代理業務申請人的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
對予以批準的,自作出批準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頒發民航空運銷售代理業務經營批準證書。對不予批準的,自作出不予批準決定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四、申請一類民航空運銷售代理資格的,申請人應當將申請材料提交所在地民航地區管理局初審。民航地區管理局自收到申請人的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提出初審意見,并連同申報材料一起核轉民航總局。
五、民航空運銷售代理企業換發經營批準證書、變更企業名稱、投資人、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營業地址,應當報經原批準機關批準。
六、申請換發民航空運銷售代理業務經營批準證書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各一份:
    (一)申請書和申請表;
    (二)公司(企業)章程;
    (三)企業法人和企業主要負責人的姓名、任職證明、簡歷、身份證復印件;
    (四)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合資產負債表)及驗資機構的資格證明;
    (五)經濟擔保證明及擔保人的法人營業執照;
    (六)營業用房產權證明或租賃合同(租期在一年以上);
    (七)至少三名銷售代理人員的從業資格證書;
    (八)近期營業場所內、外照片各一張;
    (九)加蓋公章、經年檢的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
    (十)一類民航空運銷售代理企業換證還需提交二類民航空運銷售代理企業的經營批準證書;
    (十一)原經營批準證書。
七、申請變更企業名稱,需要提交下列文件、資料各一份:
    (一)申請書和申請表;
    (二)企業主管部門或原投資人對企業申請變更名稱的批復文件或股東會決議;
    (三)企業名稱變更通知書;
    (四)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
    (五)一類民航空運銷售代理企業變更還需提交二類民航空運銷售代理企業的經營批準證書相應變更材料;
    (六)變更企業名稱后的經濟擔保證明;
    (七)原民航空運銷售代理經營批準證書。
八、申請變更企業投資人,需要提交下列文件、資料各一份:
    (一)申請書和申請表;
    (二)企業主管部門或原投資人對企業變更投資人的批復文件或股東會決議;
    (三)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
    (四)各投資人的法人營業執照或身份證復印件;
    (五)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六)一類代理企業還需提供二類代理經營批準證書變更材料;
    (七)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及加蓋公章的復印件;
九、申請變更企業地址,需要提交下列文件、資料各一份:
    (一)申請書和申請表;
    (二)企業主管部門或投資人對企業申請變更營業地址的批復或決議;
    (三)新營業地址的房屋租賃協議(一年以上)或自有房屋產權登記證;
    (四)新的營業場所內外照片各一張;
    (五)一類民航空運銷售代理企業還需提供二類民航空運銷售代理經營批準證書變更材料;
    (六)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及加蓋公章的復印件;
    (七)原民航空運銷售代理經營批準證書。
十、申請變更企業法人代表或負責人,需要提交下列文件、資料各一份:
    (一)申請書;
    (二)企業負責人的任職證明;
    (三)原企業負責人的免職證明;
    (四)企業負責人的身份證復印件、簡歷;
    (五)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及加蓋公章的復印件;
    (六)原民航空運銷售代理經營批準證書。
十一、申請人申請新辦或換發(包括變更)民航空運銷售代理經營批準證書,應當如實向民航總局或民航地區管理局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按許可法規定,對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新辦該證書的,不予受理或者批準,且申請人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新辦民航空運銷售代理經營批準證書;對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換發該證書的,應當撤銷原經營批準證書,并按規定給予相應的處罰。
十二、對批準的民航空運銷售代理企業情況應予以公開,以便公眾查閱。
十三、各地區管理局應嚴格按照許可法的要求對不符合許可法的收費標準和收費項目一律取消,并作好退還質量保證金的準備工作。
十四、各地區管理局應加強對民航空運銷售代理企業的管理,依法查處違法違規經營情況,建立健全對本地區民航空運銷售代理企業的誠信管理體系,規范和完善監管制度。

技术支持: 明日科技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