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港澳居民在內地申辦個體工商戶登記前置許可有關問題的通知
經國務院批準,內地與香港、澳門特區政府分別于2004年10月27日和10月29日簽署了《<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補充協議》、《〈內地與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補充協議》(以下簡稱《補充協議》)。根據《補充協議》的有關規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允許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以下簡稱港澳居民)在內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個工商戶,無需經過外資主管部門審批,由經營所在地的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依照內地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予以登記。個體工商戶登記的前置許可,是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法定程序。港澳居民申請者擬從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報經有關部門審批的業務的,應當在申請個體工商戶設立登記時提交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為了保證此項工作順利進行,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港澳居民設立個體工商戶可以申請的經營范圍:零售業(不包括煙草零售)、餐飲業、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中的理發及美容保健服務、洗浴服務、家用電器修理及其他日用品修理,但不包括特許經營。
二、港澳居民申請設立的個體工商戶擬起字號名稱或者經營項目涉及前置許可的,可以在設立登記前向登記機關申請個體工商戶字號名稱預先核準。登記機關參照《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作出準予個體工商戶字號名稱預先核準的,應當出具《個體工商戶(港澳居民)字號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三、港澳居民申請者擬從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有關部門審批的業務的,應當持身份證件、身份核證文件及《個體工商戶(港澳居民)字號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字號名稱已預先核準的),向有關部門申請前置許可,提交有關證件、文件的復印件,并按照有關部門的要求,辦理前置許可手續。前置許可的經營項目見附件2《個體工商戶(港澳居民)登記前置許可參考目錄》。
四、港澳居民申請前置許可應當提交的身份證件和身份核證文件:
香港居民應當提交:1.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復印件;2.港澳同胞回鄉證或者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復印件(三種中的任一種);3.上述香港居民身份證明的復印件,應經中國委托公證人公證,并由司法部派駐的“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加蓋專用章確認。
澳門居民應當提交:1.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或者澳門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兩種中的任一種);2.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護照復印件或者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身份證明局出具的身份證明書復印件(兩種中的任一種)。
五、各有關部門辦理前置許可手續時,對經營項目的核定應當使用內地現行的國家標準—《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02)及其注釋的行業分類用語。同時,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收費的規定,堅決杜絕“搭車收費”現象。
請及時將此通知轉發本部門辦理前置許可的工作單位,以保證港澳居民在內地申辦個體工商戶登記工作的順利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