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總部基地規劃和總部經濟用地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構建總部基地集聚區,鼓勵總部企業集聚發展,促進土地資源的集約利用和優化配置,根據《珠海市鼓勵引進總部企業的實施意見》文件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總部企業,應當符合《珠海市鼓勵引進總部企業的實施意見》中關于總部企業認定的標準,并經市總部經濟工作領導小組認定。
第三條 總部企業分為綜合型總部、職能型總部和市總部經濟工作領導小組按“一事一議”方式認定的總部,其中職能型總部包括先進制造業職能型總部、高新技術產業職能型總部、現代服務業職能型總部、商貿物流業職能型總部和外商投資性公司、外商管理性公司總部。
第二章 總部基地規劃
第四條 總部基地規劃遵循整體布局、分期推進的原則。市政府在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和產業布局的基礎上統籌規劃總部基地。
第五條 市政府在總部基地規劃相關產業總部功能區。鼓勵總部基地統一建設總部樓宇,以優惠租金向總部企業提供辦公用房;鼓勵總部基地以外的其他地區發展樓宇經濟,吸引總部企業入駐。
第六條 由市國土資源局、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牽頭整理、規劃全市總部經濟用地,并在全市范圍內做好統籌調配。
第三章 總部經濟用地
第七條 總部經濟用地遵循集約利用、合理分配的原則。總部經濟用地納入年度土地供應計劃,依據城市規劃和政府年度土地出讓計劃情況公開出讓總部經濟用地。
第八條 總部經濟用地原則上只出讓給經認定的綜合性總部企業,并按照總部企業優惠地價確定土地出讓起拍價或起始價(具體以土地招拍掛時制定的價格為準)。
第九條 按照節約、集約用地的原則和實際供地能力,每家綜合性總部企業可申請占地面積20000㎡以內的總部經濟用地,其中申請單位的上年度稅收地方分成部分達2000萬元人民幣且主營業務收入5億元人民幣以上的,可申請占地面積10000 ㎡以內的總部經濟用地;申請單位的上年度稅收地方分成部分達4000萬元人民幣且主營業務收入10億元人民幣以上的,可申請占地面積20000 ㎡以內的總部經濟用地。具體按申請單位實際需要和總部用地規劃情況在上述控制指標范圍內供地。
第十條 實施靈活用地年限和出讓金收取方式。經批準可在法律規定的最長繳款期限內分期繳付土地出讓金,但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土地出讓價款的50%。
第十一條 總部經濟用地用于總部企業建設辦公大樓和配套商業設施,不允許建設住宅,總部企業自用辦公的面積需超過辦公大樓總建筑面積的50%,非自用的辦公區域可自行出租(優先出租給其他總部企業),但不得分割轉讓或銷售。
第十二條 總部經濟用地和用房的轉讓、抵押需先由市國土資源局核準后報市政府批準。總部經濟用地若需轉讓,受讓人只能是市土地儲備發展中心。
第十三條 由申請單位向注冊所在地的投資促進部門提出總部經濟用地申請,對符合條件的,由注冊所在地的投資促進部門報市總部辦復核;對通過復核的,由市總部辦將相關材料提交給意向用地所在區(經濟功能區)受理;由意向所在區(經濟功能區)按相應規劃提出用地意見,規劃、國土部門配合按程序報批。
第四章 其他
第十四條 以優惠價格租賃總部辦公用房的總部企業不得私自轉租辦公用房,嚴格按照租賃合同執行相關條款。
第十五條 總部企業取得土地使用權后應按規定時間進行建設并投入使用,若不能按時建設或因特殊原因停止建設的,由市政府依法收回。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總部企業嚴格按要求申報總部辦公用房和總部經濟用地,對以優惠價格租賃總部辦公用房及獲得總部經濟用地的企業應自覺接受國土、規劃和投資促進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市國土資源局、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和市房地產登記中心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總部項目土地用途情況和土地利用情況進行監管。
第十八條 項目所在區(經濟功能區)投資促進部門牽頭,工商、稅務部門配合對總部辦公用房情況進行監管,并定期報市總部辦備案。
第十九條 各區政府(經濟功能區管委會)建立總部用房、用地信息公開機制,定期向社會發布,實現信息透明,資源共享。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市投資促進局、市國土資源局、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共同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截止2016年12月31日。有效期屆滿或有關法律及政策依據變化的,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