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港澳青年創業基地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落實《珠海市人民政府鼓勵港澳青年來珠海創業的指導意見》,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港澳青年創業基地設立在珠海(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主園區(以下簡稱高新區),創業基地的日常管理和服務工作由高新區管委會負責。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港澳青年企業,是指港澳青年在珠海注冊成立并擔任法定代表人(或執行事務合伙人)的企業和港澳青年參股后所占股份不少于51%的珠海市企業。
本規定所稱港澳青年的年齡限制范圍為18周歲(含18周歲)至45周歲。
第四條 設立珠海市港澳青年創業扶持資金,資金來源于募集、捐贈、資助、財政撥款、利息收入等。財政撥款在年度預算安排的人才開發專項資金中解決。扶持資金的使用不能突破預算資金額度,結余可結轉下一年度滾動使用。
第五條 港澳青年可作為股東設立外商投資企業,注冊資本3萬元(人民幣,下同)以上,其中一人公司注冊資本10萬元以上,以知識產權和科技成果作價出資可達注冊資本70%。
第六條 根據產業發展導向建立的科技創新公共實驗室以及相關公共技術服務平臺,可供港澳青年企業使用。
第七條 港澳青年來珠創業在珠海暫無住房的,可申請入住珠海市人才周轉公寓。
第八條 對有突出貢獻的港澳青年和企業,市政府將適時給予表彰。
第二章 港澳青年創業扶持資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九條 港澳青年創業扶持資金的適用范圍為在港澳青年創業基地注冊成立的港澳青年企業。
第十條 扶持資金應用的產業領域:
(一)高端新型電子信息和軟件產業,主要包括軟件與集成電路、新型電子元器件、計算機及網絡與新一代通信工具等;
(二)生物醫藥產業,主要包括生物制藥、化學制藥、中藥現代化、醫療器械等;
(三)新能源新材料產業,主要包括新型功能材料、高效儲能材料、先進結構材料、光伏、風電、核電裝備、燃料電池、生物質能等;
(四)文化創意產業,主要包括廣播影視、動漫、音像、傳媒、視覺藝術、表演藝術、工藝與設計、環境藝術等;
(五)服務外包和金融業服務,主要包括信息技術外包和業務流程外包,銀行、保險、信托、證券業的后臺服務等;
(六)互聯網產業、智能電網產業和空間信息產業等;
(七)其他港澳特區政府和珠海市鼓勵發展的產業,經核準并附支持政策文件的。
第十一條 扶持資金的用途包括:
(一)創業前期費用補貼:主要用于扶持港澳青年在第十條所列產業領域從事的高新技術項目研究開發;
(二)貸款貼息:主要對港澳青年在珠海實施產業化項目給予貸款貼息;
(三)租金補貼:對進駐港澳青年創業基地的港澳青年企業提供租金補貼;
(四)港澳青年創業獎:對來珠創業成果豐碩、表現突出的港澳青年企業進行表彰和獎勵。
第十二條 市財政局負責市本級扶持資金的預算安排、資金撥付及監督檢查。市港澳事務局負責項目申報資料的審核,高新區管委會具體負責項目的申報、評審,跟蹤檢查以及扶持資金的撥付和管理使用,扶持資金的使用接受市審計局的年度審計。
第三章 創業前期費用補貼
第十三條 創業的前期費用補貼主要用于扶持港澳青年在第十條所列產業領域從事的高新技術項目研究開發。
第十四條 創業前期費用補貼范圍,應當是港澳青年首次創辦或首次入股并具有與申請項目相符的研發人員、設備和場地的企業。
第十五條 創業前期費用補貼標準:按港澳青年出資額的15%給予一次性補貼,最高不超過15萬元。
第四章 創業貸款貼息
第十六條 貸款貼息主要用于對港澳青年實施產業化項目給予貸款貼息。
第十七條 創業貸款貼息的范圍,應當是港澳青年首次創辦或首次入股,并擁有項目產業化所需科研成果或專有技術和知識產權,且具有與申請項目相符的場地、設備和人員的企業。
第十八條 創業貸款貼息額度標準:
(一)貸款期內貸款利息總額低于10萬元的,可全部給予貼息,但貼息年限最長不超過三年;
(二)貸款期內貸款利息總額超過10萬元(含10萬元)的,則最多給予10萬元的貼息,但貼息年限最長不超過三年。
第十九條 港澳青年企業同一項目可以在創業前期費用補貼和貸款貼息中選擇一種進行申請;同一港澳青年注冊或參股多家企業,只能選擇一家符合條件的企業進行申請,經評審只能獲得創業前期費用補貼和貸款貼息各一次。
第五章 創業租金補貼
第二十條 租金補貼主要用于對進駐港澳青年創業基地的港澳青年企業提供租金補貼。
第二十一條 創業租金補貼的范圍,應當是港澳青年首次創辦或首次入股,在創業基地內租用辦公和研發場地,具有與申請項目相符的場地、設備和人員的企業。
第二十二條 對通過審核的港澳青年企業,按每月每平方米20元給予房租補貼,租金補貼面積最多不超過200平方米,補貼期限為3年。享受場地租金補貼的港澳青年企業,從各級財政獲得的場地租金補貼總額不得高于實際發生的場地租金總額。
第二十三條 同一港澳青年注冊或參股多家企業,只能選擇一家符合條件的企業申請創業租金補貼。獲得創業租金補貼的港澳青年企業,在享受租金補貼期限內,因企業經營需要擴大租用場地申請增加補貼面積的,可按初次申請提供相關材料申請重計補貼,但補貼起止時間不變。
第六章 辦理程序
第二十四條 港澳青年企業申請扶持資金,要備齊所需材料復印件向高新區管委會提出申請,原件當面查驗。企業提交申請,應當對所交資料的真實性負責,并如實報告企業有關項目已獲得的其他資金扶持情況。
(一)港澳青年企業申請創業前期費用補貼,需備齊港澳青年身份證件、企業法人代表證明或港澳青年在企業注冊登記中所占的股份或實際出資驗資證明向高新區管委會提出申請并附關于企業發展的《項目可行性報告》;
(二)港澳青年企業申請創業貸款貼息,需備齊港澳青年身份證件、企業法定代表人(或執行事務合伙人)證明或港澳青年在企業注冊登記中所占的股份或實際出資驗資證明,向高新區管委會提出申請并附企業與信貸部門簽署的貸款合同書復印件及企業付息憑證復印件(原件備查);
(三)港澳青年企業申請創業租金補貼,需備齊港澳青年身份證件、企業法人代表證明或港澳青年在企業注冊登記中所占的股份或實際出資驗資證明,向高新區管委會提出申請并附企業與創業基地管理機構簽訂的場地租用合同書復印件及創業基地管理機構出具的當年結清場地租金證明和租金繳費發票復印件(原件備查)。
第二十五條 項目申報程序:
(一)項目的評審方法:高新區管委會負責對申請企業和項目進行審核,必要時組織專家進行集中評審,審核重點包括:1、所交材料是否齊全、真實;2、申請企業和項目是否符合《珠海市人民政府鼓勵港澳青年來珠海創業的指導意見》和《珠海市港澳青年創業基地管理規定》所要求的各項條件;3、審核申請企業和項目是否已從其它渠道獲得相同用途的扶持資金。
(二)項目的立項:申請項目由高新區管委會審批,報市港澳事務局、市財政局備案后,在高新區網站公示五個工作日,無異議的,由高新區管委會發文立項。獲得扶持資格的港澳青年企業需在接到通知后十個工作日內與高新區管委會簽訂扶持項目合同書,逾期視為放棄扶持資格。
第二十六條 獲得扶持的港澳青年企業,應當嚴格按照扶持項目的范圍和用途使用扶持資金,不得擅自停止實施項目或變更合同書內容。確需變更的,需由項目申請人提出書面報告并說明原因,經高新區管委會審查批準后,重新簽訂合同。
第二十七條 扶持資金項目進行過程中,承擔項目的企業需接受高新區管委會對扶持資金的跟蹤管理,每年12月前提交項目進展的年度總結并及時報告項目的重大進展情況。項目完成后,承擔項目的企業應向高新區管委會提出驗收申請,如實編制《經費使用財務分析報告》報高新區管委會。
第七章 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八條 扶持資金的管理:
(一)每年由高新區管委會會同市港澳事務局及市財政局提出扶持資金使用計劃;每年12月,由高新區管委會向市港澳事務局及市財政局提交扶持資金使用情況的書面報告;
(二)扶持資金的管理、使用必須接受財政和審計部門的指導、檢查和監督,不得擠占、截留、挪用扶持資金。
第二十九條 經市政府批準后,市財政通過轉移支付方式將扶持資金下達給高新區,由高新區按規定審核撥付給扶持企業。
扶持資金的劃撥:前期費用補貼由高新區將扶持款項一次性撥付給扶持企業;貸款貼息和租金補貼由高新區分年度在每年12月將當年的扶持資金撥付給扶持企業,當年新成立的企業從企業注冊后第2個月份開始、新進駐創業基地的企業從進駐后第2個月開始計算租金補貼。第2年度起的貸款貼息和租金補貼撥付需憑企業當年付息憑證復印件(原件備查)或基地管理機構開出的當年結清場地租金證明和租金繳費發票復印件(原件備查)。若企業倒閉或搬出創業基地的,則當年的貸款貼息和租金補貼不予劃撥。
第三十條 扶持項目的跟蹤管理:
扶持項目立項后至驗收前,由高新區管委會根據項目合同書的內容進行日常管理,項目申請人或項目承擔企業在每年年底以及項目獲得重大進展時需向高新區管委會提交書面報告。高新區管委會根據項目進展情況適時組織有關人員深入到項目承擔企業進行考察,了解項目建設情況和遇到的問題,為項目的實施提供盡可能的跟蹤服務。
第三十一條 扶持項目的驗收:
項目完成后,由高新區管委會接受項目申請人或項目承擔企業提出的申請,組織驗收,項目申請人或項目承擔企業按要求如實編制《經費使用財務分析報告》報高新區管委會。
第三十二條 扶持項目的中止:
(一)在項目執行過程中,因主客觀條件變化,項目不能按合同進行的,可由項目申請人提出書面申請,經高新區管委會審核后中止扶持資金的發放。
(二)對有下列行為的,一經發現,高新區管委會將視情況采取中止項目實施、追討已劃撥資金、取消該港澳青年及企業今后申請扶持資金的資格、公開通報等方式處理:
1、申請時提交虛假材料或未如實說明已獲得的其他扶持資金的;
2、簽訂租賃合同后3個月未進駐的;
3、未經批準,空置時間超過3個月的;
4、將場地轉租或轉借其他單位或個人使用的;
5、創業基地所屬管理機構對企業租用場地管理不嚴、知情不報或協助制作虛假材料的。
6、不按期報送年度總結,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7、未經批準,擅自停止項目實施或變更合同書內容的;
8、項目完成后,不按期申請驗收的;
9、出現擠占、截留、挪用項目經費等違反相關規定的。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由市港澳事務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施行,實施期限為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