橫琴新區產業配套租賃住房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制訂目的】 為提升橫琴新區對商務服務、金融服務、休閑旅游、文化創意、科教研發、中醫保健、高新技術等產業高端從業人才的吸引力,推動相關產業項目招商及產業培育,優化全區創新創業環境,結合橫琴新區當前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房源保障】 本辦法所稱產業配套租賃住房,是由區管委會通過建設、購置、租賃等渠道掌握,供區內企業高端從業人員短期租住的房屋。當前主要指橫琴新家園部分公寓、橫琴創業谷公寓,未來新增部分以區管委會核定為準。
第三條【住房性質】 本辦法所稱產業配套租賃住房的性質為周轉性、保障性居住之用,不得用于辦公及商業,租賃期限原則上不超過2年,情況特殊的,可適當延長。
第四條【適用范圍】 經區管委會批準引進的重大產業項目、高新技術企業、重大科技創新平臺、科研機構、高端服務機構等符合橫琴產業發展指導目錄,且在區內辦公和運營的企業可依照本辦法據實申請租用產業配套租賃住房。
第五條 【審批權限】 橫琴發展有限責任公司負責企業申報材料的收集和初審,區商務局審核后報區分管領導審批并將審批結果通知橫琴發展有限公司辦理相關入住手續。
第二章 對象和標準
第六條【租賃對象】 企業引進的人員,其本人及配偶在我市沒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且沒有享受過任何住房保障優惠政策的方可申請入住。
第七條【租金標準】 產業配套租賃住房租金標準為10元/平方米/月;租期超過2年的時段,按20元/平方米/月計收。租賃期間發生的租金、物業管理、水電氣冷等費用由承租方自行負擔。租金由橫琴發展有限責任公司收取,物業管理費、水電氣冷等費用由租戶自行向相關服務單位繳納。
第八條【分配標準】 產業配套租賃住房優先對企業負責人分配單套,對高層管理人員分配單間公寓,對中層管理人員及技術負責人分配單間,對業務人員分配集體宿舍。
第九條【配備數量】 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企業,每家企業可申請產業配套租賃住房原則不超過5套。屬于區重點企業及重大項目的,可采用“一事一議”的方式據實申請增加分配數量,但原則上優先滿足項目負責人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住宿需求。
第三條 申請和審核
第十條【申請方式】 產業配套租賃住房的申請由企業統一為符合條件的人員申請。
(一)企業申請時需提交下列資料:
1.橫琴新區產業配套租賃住房申請表(加蓋公章);
2.企業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加蓋公章的復印件;
3.企業擬入住人員學歷學位證書(復印件)、任職文件、勞動合同等材料;
4.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具體申請流程如下:
1.申報。企業根據本企業人員住房需求情況,據實向橫琴發展有限責任公司提出產業配套租賃住房申請,列明本企業的相關人員的具體需求情況;
2.初審。由橫琴發展有限責任公司負責,每月定期對企業申報資料進行匯總審核,并提出安排建議報區商務局;
3.審核。區商務局對橫琴發展有限責任公司提交的區產業配套租賃住房安排建議進行研究審核后,報區分管領導審批;
4.公示。審批通過的配租企業名單(含擬安排人員)在橫琴新區門戶網站向社會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天;
5.簽約。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企業,由橫琴發展有限責任公司與承租方簽訂住房租賃合同。
第四章 管理及監督
第十一條【日常管理】 橫琴發展有限責任公司要抓好區產業配套租賃住房的統籌管理,完善相關物業管理規章,督促物業管理單位抓好物業管理和公共環境維護。
第十二條【租戶責任】 租住企業應督促入駐企業人員遵守租賃協議,愛護公物,并按時繳納租金、物業管理費及水電氣冷等服務費用。入住人員發生變動的,要在10個工作日內告知橫琴發展有限責任公司。不得對承租的產業租賃住房進行轉租。
第十三條【工作監督】 參與區產業配套租賃住房管理的相關工作人員要嚴格堅持公平、公正、熱情服務的精神,嚴禁收受租住企業及人員的利益及好處,一經查實,嚴肅處理。
第五章 退出機制
第十四條【解除協議】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租賃合同,收回產業配套租賃住房:
(一)租住期間承租人資格條件發生變化,不再符合本辦法要求的;
(二)租住期間企業出現嚴重違法行為的;
(三)租住期間企業嚴重拖欠租金、物業管理費、水電氣冷等服務費用的;
(四)租住期間企業相關入住人員嚴重違反物業管理規定,造成重大不良影響的;
(五)有法律、法規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的其他違法、違約情形的。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區商務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