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關于促進融合教育發展的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融合教育工作,保障珠海市適齡殘疾兒童少年受教育權利,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殘疾人教育條例》及《特殊教育提升計劃(2014-2016年)》,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珠海市行政區域內、招收經鑒定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適齡殘疾兒童少年入學的幼兒園、義務教育中小學校。高中階段學校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融合教育對象是指經由具備診斷或檢查資質的醫院確定為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多重殘疾等的適齡兒童少年,包括腦癱、自閉癥及其他類別的適齡殘疾兒童少年。幼兒園、中小學校不得拒絕符合招生報名條件且具備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兒童少年的入學請求。
第二章 通報、評估與安置
第四條 市教育行政部門、衛計部門應建立市特殊兒童少年教育信息通報平臺(以下簡稱“平臺”)。
第五條 市行政區域內具備診斷或檢查資質的醫院在接診適齡兒童少年時,應將被確診為符合第三條規定類型的殘疾兒童少年的個人信息、癥狀、診斷結果等上傳平臺。符合招生報名條件的適齡殘疾兒童少年到幼兒園、中小學校做入學登記時,幼兒園、中小學校應將其基本入學資料上傳平臺。日常教育教學過程中,幼兒園、中小學校應將隨班就讀學生的教育檔案資料及時上傳平臺。
第六條 市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平臺的運營與管理,市內各相關醫院,市、區隨班就讀指導中心,幼兒園、中小學校應安排專人負責平臺相關事宜,嚴格保護殘疾兒童少年、隨班就讀學生的個人信息安全。
第七條 入學時未發現或未通報,但在就讀過程中學生的行為、情緒、認知、生活適應等方面表現出與同齡群體有顯著差異的,在征得家長同意后,幼兒園、中小學校應該安排學生到所在區隨班就讀指導中心進行教育評估。所在區隨班就讀指導中心根據評估結果,給予其相應的安置鑒定意見,由所在區教育行政部門做出安置決定。
第八條 幼兒園、中小學校或家長對所在區教育行政部門的安置決定有異議的,由區教育行政部門匯總報送至市教育行政部門。市教育行政部門委托市殘疾兒童入學評估和咨詢委員會進行再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確定最終的安置方式。
第九條 幼兒園、中小學校應根據隨班就讀學生的殘疾類別和程度,結合其特殊教育需要給予妥善安排。每班原則上安置隨班就讀學生不超過2名。幼兒園、中小學校應根據每安置1名隨班就讀學生減少5名普通學生的標準確定隨班就讀學生所在班級的規模。應安排持有珠海市融合教育教師上崗證且有高度責任心的教師擔任班主任。
第三章 支持、保障與督導
第十條 市教育行政部門整體規劃全市融合教育工作,明確市、區隨班就讀指導中心、幼兒園、中小學校的工作職責,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規范對融合教育工作的組織、管理和指導。各區教育行政部門要建立巡回指導教師隊伍,按照每10所幼兒園、中小學校安排1名巡回指導教師的標準執行。
第十一條 市隨班就讀指導中心要開展與融合教育相關的教育科研、課程資源開發、資格認定與考核、師資培訓、教育評估等工作,對全市的融合教育工作進行技術指導、業務管理。
第十二條 區隨班就讀指導中心要負責轄區內隨班就讀對象的審核、備案與通報,指導幼兒園、中小學校的隨班就讀工作,指導學校的資源教室建設,組織開展幼兒園、中小學校教師全員通識培訓,為家長、社區提供咨詢服務等。
第十三條 幼兒園、中小學校要建立由校長(園長)任組長,分管校(園)領導、中層干部、隨班就讀教師(隨班就讀學生所在班級的班主任)、資源教師、心理健康教師等人員組成的融合教育工作小組。建立健全與融合教育相關的校內規章制度或實施細則。
第十四條 區教育行政部門應將所轄的幼兒園、中小學校劃分為若干個融合教育區域,為每個區域配備至少1間資源教室,每增加5名隨班就讀學生新建1間資源教室,面向區域內所有幼兒園、中小學校提供相關服務。
第十五條 幼兒園、中小學校的資源教室要按照《廣東省特殊兒童少年隨班就讀資源教室建設與管理實施辦法(試行)》(粵教基〔2012〕8號)要求配備設施設備。幼兒園、中小學校要加強對資源教室的管理,建立有效的運作機制,保障資源教室功能可持續發展。
第十六條 資源教室須設專職資源教師1-2名,根據《廣東省特殊兒童少年隨班就讀資源教室建設與管理實施辦法(試行)》的有關規定開展教育工作。
第十七條 各區政府應根據《廣東省編辦、教育廳、財政廳、殘聯關于印發〈廣東省特殊教育學校教職員編制標準暫行辦法〉的通知》(粵機編辦〔2008〕109號)的要求,及時配齊、配足資源教師,確保資源教室正常運轉。
第十八條 市、區教育行政部門、人事部門應在每年的職稱評審、崗位聘任過程中,同等條件下,對隨班就讀教師、資源教師給予優先考慮。要設立榮譽獎項,獎勵在融合教育工作中表現突出的教師。巡回指導教師、隨班就讀教師、資源教師享受等同于特殊教育學校教師的特教津貼。
第十九條 各區政府要認真保障落實幼兒園、中小學校的隨班就讀生的生均公用經費標準,按不低于普通班級學生的生均公用經費標準的5倍且每年不低于6000元的標準撥付生均公用經費。
第二十條 市教育督導部門要建立健全對融合教育的督導制度。對區政府、市政府相關單位的融合教育工作進行督導,督促其落實發展融合教育的職責。要把對區政府融合教育工作的督導結果作為評價考核區教育工作的重要依據。區教育督導部門要完善對幼兒園、中小學校隨班就讀教育工作的督導,督促落實隨班就讀教育工作的相關規定。
第四章 教育與教學
第二十一條 普通中小學校對隨班就讀學生的常規教學應執行相應的國家課程標準。不得任意降低對無智力或其他相關障礙的隨班就讀學生的教學要求,同時應加強針對性教學和康復教育支持;對有智力或其它相關障礙的隨班就讀學生,可以根據其實際認知或身體條件,對教學內容作適應性調整,并針對隨班就讀學生的特殊教育需要,設置相應的特殊教育課程。
第二十二條 幼兒園、中小學校應為隨班就讀學生提供專業的個別化教育計劃,并根據隨班就讀學生的教育需求制訂明確的發展目標和學習任務指標,發展目標和學習任務指標應具有較強的操作性。
第二十三條 個別化教育計劃須按如下程序制定:
(一)由隨班就讀教師收集隨班就讀學生的基本情況,并按要求進行初步評估;
(二)由資源教師、巡回指導教師、隨班就讀教師、家長等相關人員召開個案綜合分析研判會,分析診斷確定隨班就讀學生的發展水平和特殊教育需要;
(三)幼兒園、中小學校要在綜合分析研判會的基礎上制訂出針對隨班就讀學生的教育目標及實現目標的具體措施;
(四)幼兒園、中小學校要明確教育目標達成情況的評估方法,定期對教育目標達成情況進行評估。
第二十四條 個別化教育計劃制訂后,須經家長和學校相關人員(資源教師、隨班就讀教師、校<園>長)同意,由家校共同實施并加以落實。個別化教育計劃原則上每學年修訂一次,并定期對其實施情況進行評估。個別化教育計劃在實施過程中應根據實際情況作必要的調整或修訂。
第二十五條 個別化教育計劃實施要體現在課堂教學、課外活動、個別教學以及家庭教育中。通過個別化教育計劃使隨班就讀學生更好地適應幼兒園、中小學校的生活與學習。
第二十六條 幼兒園、中小學校應為每名隨班就讀學生建立《隨班就讀學生個人成長檔案》,做好隨班就讀學生的個案管理。在隨班就讀學生升學、轉學時,原所在區域或學校的資源教師應按照《珠海市隨班就讀學生轉銜通報工作制度》,做好轉銜和跟蹤輔導工作。
第五章 教師隊伍建設
第二十七條 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應制定融合教育教師的分層分類培訓計劃。健全“以市為主、區級輔助”的兩級培訓管理體系。全市教育行政部門干部和幼兒園、中小學校在職教師須接受融合教育通識培訓每年不少于3學時,資源教師和隨班就讀教師須接受融合教育專業培訓每年不少于12學時。巡回指導教師、隨班就讀教師、資源教師每2年接受一次融合教育集中培訓,每次不少于42學時。
第二十八條 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應鼓勵巡回指導教師、資源教師、隨班就讀教師積極申報市名教師(培養對象)、骨干教師,并在名額分配上給予適當傾斜。應在全市范圍內建設若干個市融合教育教師工作室。
第二十九條 市教育行政部門應制定巡回指導教師、隨班就讀教師、資源教師的任職資格標準、崗位職責。根據上述教師任職資格標準,對通過培訓并考核合格的教師頒發融合教育教師上崗證。市隨班就讀指導中心根據上述教師崗位職責,于每年12月上旬對其進行年度考核。對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市教育行政部門可以撤銷其融合教育教師上崗證,取消其特殊教育津貼。
第六章 家長責任與義務
第三十條 隨班就讀學生的家長或監護人應認真配合所在學校(幼兒園)、資源教師、隨班就讀教師的教育教學工作,積極參加個別化教育計劃的制定、執行、評估、修訂等活動,努力輔助隨班就讀學生完成資源教師、隨班就讀教師等布置的學習與訓練任務,主動與資源教師、隨班就讀教師進行溝通,并及時反饋隨班就讀學生在學校外的學習、生活情況。
第三十一條 隨班就讀學生的家長或監護人應為隨班就讀學生建立校(園)外的成長檔案,搜集、整理隨班就讀學生在校(園)外接受治療、康復訓練、心理輔導等方面的資料,并主動要求治療、康復、輔導等機構詳細記錄隨班就讀學生在行為、情緒、認知、生活適應等方面的變化。定期將隨班就讀學生的校(園)外成長檔案提交給資源教師、隨班就讀教師,納入《隨班就讀學生個人成長檔案》。
第三十二條 經所在學校(幼兒園)融合教育工作小組評估認定并報區教育行政部門同意后,所在學校(幼兒園)可以要求隨班就讀學生的家長或監護人到學校進行陪讀,或者由家長或監護人聘請專人進行陪讀。家長或監護人對區教育行政部門做出的陪讀決定持有異議的,可以向市教育行政部門提請申訴。市教育行政部門對所在學校(幼兒園)的陪讀要求進行復核,并做出撤銷或支持所在學校(幼兒園)的陪讀要求的最終決定。
第三十三條 隨班就讀學生的家長或監護人應不斷加強自身學習,積極參加與融合教育相關的專業培訓,加深對殘疾兒童少年教育、隨班就讀教育等的認識與理解。家長或監護人每年參加的相關專業培訓不少于12個學時。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應定期組織或者委托其它機構舉辦與融合教育相關的專業培訓,盡量采用靈活的形式,便于家長或監護人參加。鼓勵家長或監護人自費參加各類專業培訓。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實施辦法自頒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