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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時間:2016-10-07   作者:珠海企優金牌商務  【原創】       閱讀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大對高新技術企業的扶持力度,以培育高新技術企業為抓手推動創新驅動發展,市財政設立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培育資金),為規范資金管理,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中的高新技術企業是指:根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國科發火〔2016〕32號)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國科發火〔2016〕195號)相關規定,經廣東省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認定,并報全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批復的企業。高新技術產品是指: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導向、產品技術含量高,經廣東省高新技術企業協會認定的廣東省高新技術產品。

第三條  培育資金對我市行政區域內注冊一年以上、開展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申報工作的居民企業給予資金補助。主要包括:高新技術企業申報后補助、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后補助和高新技術產品認定后補助。

第四條  市科工信局、市財政局負責培育資金的組織實施。各區科工信部門、區財政部門負責轄區內申報企業的核查和確認工作,以及培育資金的管理、使用和監督工作。

第五條  培育資金納入市財政年度預算,實行項目庫管理。

 

第二章  資助條件和程序

第六條  按照《關于印發珠海市加快培育高新技術企業專項行動工作方案(2015-2017)的通知》(珠府辦函〔2015〕124號)規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后補助和高新技術產品認定后補助的標準是:對當年通過認定、復審或重新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給予10萬元補助;企業每認定1件高新技術產品給予1000元補助,單個企業年補助金額不超過1萬元。

第七條  各區科工信部門、區財政部門根據轄區年度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數量、高新技術產品認定數量,向轄區企業撥付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后補助和高新技術產品認定后補助資金。市補助資金通過轉移支付方式撥付各區。各區結合實際,自行制定相應的操作規程。

第八條  企業在廣東省科技業務管理陽光政務平臺提交高新技術企業申報資料、經市科工信部門推薦、省科技廳受理,完成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申報環節后,可申請一次性10萬元的高新技術企業申報后補助資金。

第九條  根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國科發火〔2016〕32號)、《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國科發火〔2016〕195號)規定和廣東省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要求,申請高新技術企業需提交下列書面材料:

1.《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申請書》(在線打印并簽名、加蓋企業公章);

2.證明企業依法成立的《營業執照》等相關注冊登記證件的復印件;

3.知識產權相關材料(知識產權證書及反映技術水平的證明材料、參與制定標準情況等)、科研項目立項證明(已驗收或結題項目需附驗收或結題報告)、科技成果轉化(總體情況與轉化形式、應用成效的逐項說明)、研究開發組織管理(總體情況與四項指標符合情況的具體說明)等相關材料;

4.企業高新技術產品(服務)的關鍵技術和技術指標的具體說明,相關的生產批文、認證認可和資質證書、產品質量檢驗報告等材料;

5.企業職工和科技人員情況說明材料,包括在職、兼職和臨時聘用人員人數、人員學歷結構、科技人員名單及其工作崗位等;

6.經具有資質并符合本《工作指引》相關條件的中介機構出具的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實際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實際經營年限,下同)研究開發費用、近一個會計年度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專項審計或鑒證報告,并附研究開發活動說明材料;

7.經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鑒證的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包括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

8.近三個會計年度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包括主表及附表)。

9.廣東省關于組織開展年度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通知的相關要求。

對涉密企業,須將申請認定高新技術企業的申報材料做脫密處理,確保涉密信息安全。

第十條  高新技術企業申報后補助資金的申請、審批、撥付程序:

(一)市科工信局結合當年高新技術企業申報安排,發布高新技術企業申報后補助資金申報通知,在市科工信局網站以及市財政專項資金申報和管理平臺(以下簡稱市資金申報平臺)進行公布。

(二)符合條件的企業登錄市資金申報平臺,提交高新技術企業申報后補助資金申請材料,并向市科工信局報送紙質資料。

(三)各區科工信部門對轄區申報企業進行實地核查,并在市資金申報平臺上出具推薦意見。

(四)市科工信局根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申報環節完成情況、各區審核意見、省科技廳受理情況,制定高新技術企業申報后補助資金安排方案,提交局長辦公會議審議。

(五)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后,市科工信局將高新技術企業申報后補助資金安排方案在局網站上進行公示,公示期為3個工作日。

(六)完成公示后,市科工信局、市財政局將高新技術企業申報后補助資金安排方案聯合上報市政府審定。

(七)根據市政府批復的高新技術企業申報后補助資金安排方案,按市財政國庫集中支付的相關程序撥付資金。

 

第三章  資金管理與監督

第十一條  企業對培育資金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對違反規定,虛報、冒領、騙取專項資金等行為,由市科工信局、市財政局責令改正,按規定追回資金,并將該企業及責任人列入不誠信名單。嚴重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行為,將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十二條  對弄虛作假、隱瞞事實、與申報企業串通作弊、出具虛假申報資料的中介服務機構,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  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職責的,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第十四條  獲得培育資金的企業要積極開展高新技術企業創建工作,自覺接受科工信、財政等部門對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工作的監督和檢查。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科工信局、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截至201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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