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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城鄉規劃公開公示管理辦法

時間:2016-10-08   作者:珠海企優金牌商務  【原創】       閱讀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城鄉規劃的知情權、參與權,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推進政務公開和依法行政,規范城鄉規劃的民主決策和社會監督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廣東省城鄉規劃條例》和《珠海經濟特區城鄉規劃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制定、修改和實施過程中的公開公示發布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
    相關職能部門和區(含經濟功能區)、鎮人民政府協同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實施本辦法。
    第四條 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及時公開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但依法不得公開的除外。
    第五條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有權對規劃公示公告提出意見和建議,行政機關應當堅持依法行政、有錯必糾的原則,保障法律、法規的正確實施。

 

第二章 城鄉規劃制定和修改公告

    第六條 城鄉規劃制定和修改公告分為批前公告和批后公告。
    城鄉規劃公告對象包括概念性空間發展規劃、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專項規劃、城市近期建設規劃、城市分區規劃、新鎮城市組團單元規劃、更新單元規劃、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鎮控制性詳細規劃、城市設計、修建性詳細規劃以及村莊規劃等城鄉規劃。
    第七條 城鄉規劃報送審批前,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對城鄉規劃草案的以下內容進行批前公告:
    (一)概念性空間發展規劃:規劃編制依據、規劃范圍、規劃期限、規劃主要內容簡介、土地利用規劃圖、空間結構規劃圖、人口分布規劃圖、中心體系規劃圖、軌道交通規劃圖、道路系統規劃圖、開發強度規劃圖;
    (二)城鎮體系規劃:規劃編制的依據,城鎮體系規劃文本主要內容簡介,城鎮現狀建設和發展條件綜合評價圖、城鎮體系規劃圖、資源與生態環境保護圖;
    (三)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城市分區規劃、新鎮城市組團單元規劃:規劃編制的依據、規劃文本主要內容簡介,現狀圖、總體規劃圖、近期建設規劃圖;
    (四)專項規劃:規劃范圍、規劃編制依據、規劃背景、規劃主要內容簡介、設施現狀分析、設施服務等級、設施配套標準、設施規劃布局、設施現狀圖、設施規劃圖;
    (五)城市近期建設規劃:規劃范圍、規劃編制依據、總體目標、規劃主要內容簡介、近期建設策略及近期建設規劃行動計劃、重點項目分布圖
    (六)更新單元規劃:規劃編制的依據、建設單位名稱、用地項目名稱、用地位置、用地面積、使用性質、允許建設的范圍、容積率、綠地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配套、地下開發利用要求等,無償交回政府的獨立用地范圍、用地面積及用地性質,以及規劃地段位置圖、規劃總平面示意圖、效果圖;
    (七)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鎮控制性詳細規劃:規劃編制的依據,規劃文本主要內容簡介,規劃地段位置圖、土地使用規劃圖和相關法定圖則;
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尚未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地塊,因城市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應按照《廣東省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管理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組織編制規劃條件。規劃條件批前公告內容依照控制性詳細規劃實施;
    (八)村莊規劃:規劃編制的依據,村莊規劃主要內容簡介,村莊現狀圖、村莊總體規劃圖、重要節點和項目效果圖;
    (九)城市修建性詳細規劃、鎮修建性詳細規劃、城市設計:規劃編制的依據,規劃書主要內容簡介,規劃地段位置圖、規劃總平面示意圖;
    (十)城鄉規劃修改批前公告內容由組織編制機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以上各項所述主要內容,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城市規劃編制辦法》、《城市、鎮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審批辦法》、《廣東省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管理條例》、《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等規定的內容公告。
    第八條 城鄉規劃批后公告的內容應當包括規劃審批文件和法定文本。 
    城鄉規劃批后公告圖文資料時,應當隱去依法不得公開的內容,包括電力、電訊、給排水、供熱、供氣、防洪、人防各專業工程整體規劃、現狀圖及管線等有關內容。
    第九條 城鄉規劃制定和修改公告可以采用以下一種或者多種方式進行:
    (一)網上公告:通過政府規劃網站或組織編制機關網站進行公告;
    (二)現場公告:在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內設立公示牌進行公告;
    (三)新聞媒體公告:在珠海特區報進行公告;
    (四)展覽公告:通過在規劃展覽館、辦公場所、規劃地段的主要街道及其它展覽場所公告;
    (五)其他公告方式。
    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可采取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或其他方式征求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其中,修改控制性詳細規劃的,應通過現場、網站和新聞媒體公告的方式征求規劃地段內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必要時應當組織聽證。
    第十條 城鄉規劃制定和修改的公告時間:
    (一)城鄉規劃制定、修改的批前公告的時間不少于三十日。
    (二)城鄉規劃制定、修改批準后,應當在政府規劃網站、新聞媒體或者專門場所展覽公告。其中,應當在政府規劃網站長期公告,新聞媒體和展覽公告時間視具體情況確定。

 

第三章 城鄉規劃實施公示
    第十一條 城鄉規劃實施公示包括受理公示、批前公示和批后公告。
    第十二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受理《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條件核實合格證》等核發申請后,應當在政府規劃網站進行受理公示。受理公示自受理后的第二個工作日開始進行,公示期不得少于兩個工作日。
    受理公示的內容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申請《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公示以下內容:項目立案號、申請單位(個人)名稱、用地項目名稱、用地位置、用地面積;
    (二)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條件核實合格證》的,公示內容:項目立案號、申請單位(個人)名稱、建設項目名稱、項目位置。
    第十三條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許可或者審批決定前, 除法律明確規定不得公開的以外,應當將許可或者審批內容、申請人和利害關系人享有的權利等事項在政府規劃網站和建設項目現場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于十日(以下簡稱“批前公示”)。
    第十四條 需批前公示的事項,凡涉及建筑區劃內業主共有部分、專有部分變動的,申請人應將擬申請事項的內容送達至利害關系人,按物權法相關規定征求意見并進行表決,并對其真實性負責。市政公用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的項目除外。 
    第十五條 申請辦理建設項目規劃選址的,應當通過政府規劃網站進行批前公示。如建設項目涉及利害關系人的,須在建設項目現場進行公示;涉及城市紫線范圍的,須在珠海特區報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于二十日。公示內容包括:建設項目名稱、建設單位名稱、建設項目擬選位置、擬用地面積和擬選址用地范圍。
    第十六條 用地規劃許可批前公示應按照以下具體規定進行:
    (一)申請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的,在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前,應當通過政府規劃網站和項目建設現場進行公示。公示內容包括:用地單位、用地項目名稱、用地位置、用地性質、用地面積、建設規模以及規劃用地范圍圖。
    (二)申請改變用地性質、提高容積率或減少綠化率、公共配套設施的,在批準前,應當通過政府規劃網站、建設項目現場、珠海特區報進行公示。采取多種形式征求規劃地段內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必要時應當進行走訪、座談或組織聽證。已預售或銷售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申請對剩余地塊改變用地性質、提高容積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或減少綠化率、公共配套設施的,除按上述規定進行公示和征求意見外,還應當告知用地范圍內利害關系人。公示內容包括:建設單位名稱、用地項目名稱、用地位置、用地面積以及調整前后的內容。
    第十七條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應對建設項目修建性詳細規劃或建設工程設計方案進行審查后,按照以下具體規定進行公示:
    (一)符合規劃要求的,應在政府規劃網站和項目建設現場公示。公示內容包括: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建設單位名稱,工程位置、主要規劃技術指標等。
    (二)在統一規劃分期實施且部分已建成的以住宅功能為主的用地范圍內,對剩余地塊規劃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布局、建筑高度、建筑間距、建筑密度、綠地率、公共配套設施位置等進行修改,經審查認定符合規劃要求的,應當按物權法相關規定將公示內容送達利害關系人征求意見并進行表決通過后,再進行批前公示。公示應在珠海特區報、政府規劃網站及項目建設現場進行公示。必要時應召開聽證會,對利害關系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補償。政府規劃網站及項目建設現場的公示內容包括:建設單位名稱,項目位置,調整前后總平面方案、與周圍用地和建筑的關系(含周邊相鄰建筑),建筑功能、建筑規模、容積率、建筑密度、綠地率、建筑高度(層數)、建筑間距、公共配套設施的功能和位置、調整前后的內容說明及前后對比圖紙。
    在統一規劃分期實施且部分已建成的以住宅功能為主的用地范圍內,對剩余地塊規劃設計方案進行修改,在總平面布局、容積率、建筑密度、綠地率、建筑高度、建筑間距、公共配套設施的功能和位置等基本不變的情況下進行修改的,應在珠海特區報、政府規劃網站和項目建設現場公示。政府規劃網站和項目建設現場公示內容包括:建設單位名稱,項目位置,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與周圍用地和建筑的關系(含周邊相鄰建筑),建筑功能、建筑規模、容積率、建筑密度、綠地率、建筑高度、建筑間距、公共配套設施的功能和位置、調整前后的內容說明及前后對比圖紙。
    (三)申請已預售或者銷售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公共配套設施不滿足規劃要求,在規劃核實前申請設計變更的,應當在珠海特區報、政府規劃網站及項目建設現場進行批前公示。
    申請已建成并交付使用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公共配套設施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應當按物權法相關規定征求意見并進行表決通過后,在珠海特區報、政府規劃網站及項目建設現場進行批前公示。
    政府規劃網站及項目建設現場的公示內容至少應當包括規劃公示圖或模型,變更前后內容說明及前后對比圖紙。
    (四)在核發市政工程項目《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應當在政府規劃網站和建設項目現場公示以下內容:建設單位名稱、建設項目名稱、建設位置、平面示意圖、橫斷面示意圖等。
    第十八條 建設工程在核發《建設工程規劃條件核實合格證》前,應在政府規劃網站進行公示。如建設項目現狀與工程規劃許可存在不一致的內容,涉及相關利害關系人的利益,還應進行現場公示。
    規劃網站公示如下內容:建設項目名稱、建設單位(個人)名稱、建設位置、建設規模、勘測總平面圖;
    現場公示如下內容:建設項目名稱、建設單位(個人)名稱、建設位置、建設規模、勘測總平面圖、涉及相關業主利益的改動內容。
    第十九條 在核發農村集體用地范圍內村民建房的《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前,應由所在地的規劃部門制作公示資料,由村委會(居委會)、鎮政府在村居范圍內的項目現場,或鎮、村(居)委會宣傳欄內進行公示。
    其他直接關系他人重大利益的或者需要公示的內容按照法律、法規規定進行公示。
    第二十條 除有特別要求外,規劃許可、行政審批事項批前公示的有效期為兩年,自批前公示開始之日起計算。規劃許可、行政審批申請人無正當理由,未在有效期內申請辦理許可審批事項的,同一事項應當重新進行批前公示。
    批前現場公示,應當采取措施確保公示內容和公示時限的真實性、公示過程的合法性。
    第二十一條 下列事項和內容,應當在作出行政許可、行政審批決定后十五日內在政府規劃網站進行公告(以下簡稱“批后公告”),可供查詢。建設單位還應當將經批準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總平面圖的批后公告在建設項目現場進行公示,現場公示的時間自建設工程開工之日起至通過規劃核實合格之日止:
    (一)經批準核發的《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公告如下內容:選址意見書編號、建設項目名稱、建設單位名稱、建設項目擬選位置、擬用地面積和擬選址用地范圍。
    (二)經批準核發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公告如下內容:規劃許可證編號、用地單位、用地項目名稱、用地位置、用地性質、用地面積、建設規模以及規劃用地范圍圖。
    (三)經批準核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筑工程公告如下內容:許可證件編號、建設項目名稱、建設單位(個人)名稱、項目位置、建設規模、建筑功能,規劃條件應當明確的主要規劃技術指標及經審定的建設工程設計總平面圖等。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批準后,經批準有規劃設計變更涉及重新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總平面圖的,在預售前應對按上述要求進行公告。
    市政工程公告如下內容:許可證件編號、建設單位名稱、建設項目名稱、建設位置、平面示意圖、橫斷面示意圖。
    (四)經批準核發的《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公告如下內容:許可證件編號、建設項目名稱、建設單位(個人)名稱、建設位置、建設規模(包括層數、建筑面積等)。
    (五)經批準核發的《建設工程規劃條件核實合格證》,公告如下內容:合格證編號、建設項目名稱、建設單位(個人)名稱、建設位置、建設規模、勘測總平面圖。
    第二十二條 有特殊要求的公示事項的公示期限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另行確定。因不可抗力導致公示中斷的,在不可抗力障礙消除后恢復計算公示期限。

 

第四章 違法建設查處的公開

    第二十三條 違法建設查處的公開由具有城鄉規劃監督檢查職能的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依法負責。
    違法建設查處情況應當至少在政府網站公布。
    第二十四條 違法建設查處有關信息應自作出行政處罰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予以公布,至行政處罰執行完畢止。

 

第五章 公示公告的實施與意見反饋

    第二十五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及其他規劃組織編制單位組織負責在政府網站、城鄉規劃展示場所進行公示公告。規劃主管部門下屬單位城鄉規劃編審與信息中心負責規劃制定和實施過程中公示公告內容的網站錄入。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會同規劃區域范圍內的區政府、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基層政府和組織,開展規劃編制和規劃實施的公示公告工作。
    需按物權法進行表決的,表決公示由建設單位(個人)實施。建設單位(個人)應當對公示的內容、過程及表決結果的真實性負責。
    第二十六條 采用現場公示的,應當在施工現場設置建設工程規劃公示牌,公示圖和公示牌的內容應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核。其中城鄉規劃實施批前公示中的項目現場公示,應當采取措施確保公示內容和公示時限的真實性、公示過程的合法性。市政項目由項目所在地基層政府或組織參與見證并提供書面證明。
公示、公告牌應按以下要求設置:
    (一)公示、公告牌應根據A0號圖的尺寸制作。設置高度不得超過2.0米。公示語言應當通俗易懂。涉及利害關系人對現場公示有異議,施工現場工作人員應當予以解釋說明。
    (二)公示、公告牌應當與施工標牌一同設置在施工現場出入口顯眼位置。建設工程施工圍墻拆除后,建設工程規劃公示牌應當設置在建設工程的售樓部或者主要出入口顯眼位置。涉及利害關系人的批前公示應設置在人流相對集中、方便利害關系人查看的顯著位置。
    (三)公示、公告牌在公示期間內應當保持整潔、清晰和完整。如有損壞、丟失,建設單位應當及時修復或者重新制作。公示牌在公示期間應當固定,不得隨意移動。
    第二十七條 公示牌由建設單位或個人按照統一的規格和內容自行制作。
    城鄉規劃執法機構負責對批后公示牌設置情況進行檢查,對未按照規定設置公示牌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查處。
    第二十八條 各類規劃公示、公告應注明審批機關的地址及受理窗口聯系電話。公示公告反饋意見通過以下途徑收集:
    (一)信函收集:通過信函方式收集反饋意見。
    (二)電子收集:通過電子意見反饋表的方式在政府網站直接反饋意見。
    (三)直接到指定辦公場所和政務中心窗口提交書面意見,由窗口負責收集,轉公示公告主辦科室辦理。
    通過前款第(三)項的方式提交意見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出具回執。
    第二十九條 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在規定的時間內,對公示公告內容發表意見時應說明意見及理由或者依據,并表明真實身份、提供聯系方式,并應將身份證明以及房產證(或購房合同)等證明行政許可事項直接涉及其利害關系的材料一并提交組織公示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
    公示公告內容中已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享有聽證權利,申請人、利害關系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規定期限內通過書面方式提出,并提供身份證明、房產證(或購房合同)等證明行政許可事項直接涉及其重大利害關系的材料。
規定期限內未提交前述材料的,視為放棄權利。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提意見者與公示公告事項之間有利害關系:
    (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和修改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城鄉規劃的,規劃范圍內的單位和個人。
    (二)城市更新項目范圍內的單位和個人。
    (三)涉及經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總平面圖作為商品房預(銷)售合同附件的商品房建設項目的,為受直接影響的業主和建設項目抵押權人。
    (四)申請具有城市標志性意義的重大建筑工程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的,為周邊利益受影響的單位和個人。
    (五)其他與公示公告事項有利害關系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十一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對反饋意見予以充分考慮,作為作出行政許可、行政審批決定的參考,對合理意見和建議應當予以吸收、采納。對反饋意見較集中、矛盾較大的公示公告事項,可以通過聽證、專家評審等形式進行充分論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市各類規劃的制定、修改和實施的公開公示活動,本辦法沒有規定的,適用法律、法規以及住建部、省住建廳規范性文件的相關規定。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6月30日。《關于印發<珠海市城鄉規劃公示辦法>的通知》(珠規驗〔2009〕1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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